财政部会同发改委、质检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根据1月份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方案》明确规定,该“一次性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为保证农民真正受惠,《方案》强调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在摩托车下乡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