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从事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有感而发,提出了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好几大关系的论点,旨在抛砖引玉,进一步做好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监督与服务既是矢与的的关系,又是面与背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从宏观来看,监督是矢,服务是的,监督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我们依法进行的各种监督活动,无一不是服务。产品抽查是监督,也是服务地方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执法打假更是为企业、为消费者、为经济建设最直接的服务;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则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一方平安。做好监督就是质监部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有效的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与服务并非都是统一的,当监督的结果与服务的初衷相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后者,需要严格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以收代罚就是这个现象的具体表现。工作中只重罚款,缺乏对违法产品的监控和处罚后所需的配套服务,忽视了利用技术手段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给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
正确处理治理发展环境与整顿经济秩序的关系
治理发展环境,必须整治发展的法制环境。当前,质监部门在整治市场法制环境的同时,自身的执法环境却趋于恶化。主要是一些地方把“两个环境”对立起来,通过牺牲执法环境,换取发展环境,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地方利益;一切从局部利益出发,无视政策和法律,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使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矛盾,不仅迫切需要全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把整治法治环境纳入到整治发展环境中去,善于把执法打假融入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在长期执法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争取政府出台有利于质监系统执法打假的文件,有效地避免矛盾的产生。
正确处理源头打假与流通领域执法的关系
质监系统在深入开展源头抓质量的同时,也面临着能不能“标本兼治”以及如何治的问题。生产领域是“本”,流通领域是“标”。治本肯定是正确的,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理解生产领域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生产领域是包罗万象的,如生产汽车是生产领域,为汽车进行改装、改换标牌、维护也可以说是生产领域;再如,销售及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家电,液化气、食品等产品包装、分装。总之,凡是有加工行为的,都可视为生产领域,决不能把生产领域理解成加工车间或工业企业。另一方面,也决不能把源头打假说成是行政执法全部退出流通领域。全面做好流通领域执法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质监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专项抽查,标准化、计量、许可证、认证认可、代码、条码等专业执法,棉花、特种设备、危化品、节能产品等特殊产品监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我们既要切实抓好源头打假这个重点,又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绝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正确处理内部分工与整体联动的关系
内部分工负责能合理划分责任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能避免交叉重复,执法扰民的问题。整体联动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只有加强协调配合,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才能发挥整体优势,加大执法力度;才能切实做好源头打假工作。内部分工负责是基础,整体联动是保证。在执法实践中,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加强整体联动;既要落实执法打假部门责任制,又要落实整体联动的各项措施。当前,要特别强调整体联动,建立监管分局局长例会、案件协办、信息互通制度,实行稽查机构双管体制等一整套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在稽查系统形成一个快速反应、运转协调、能够应对各种大案要案挑战的执法队伍。同时,也要严格划分责任区。一般案件实行属地管理,一级管理;特殊案件(即大案要案、久拖不结案件、查处未到位的案件)由上级直接派人查处,或上级牵头,县(市)区局配合共同查处。
正确处理持久作战与速战速决的关系
持久作战与速战速决是执法办案的两种不同策略。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宜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抓住战机,施以强大的攻势,包括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打垮其心理防线。必要时,可取得司法机关的配合,保证立即执行到位,不给行政相对人翻供、串供、伪造证据提供可乘之机。当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难以尽快了结时,一方面要抓紧补充证据,完善程序;另一方面要稳住行政相对人,待行政程序完备后,再督促其限期履行处罚决定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处理执法创新与传统执法的关系
执法创新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但是,强调创新,并不是要求放弃传统执法领域,也不是猴子掰苞谷式地创新,更不是“全民创新”搞运动。而是抓好传统领域基础上的创新。如果对执法创新把握不准,不仅劳民伤财,一事无成,而且可能会带来败诉,造成行政赔偿和责任追究,影响质监部门的形象。因此,在创新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紧紧围绕“向法律要案源”,周密策划,实现胆略与智慧、审慎与果决、大胆行动与周密部署的统一。
正确处理执法机构与技术机构的关系
从全局来看,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是质监部门的左手和右手,是质监部门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两个拳头;从职能分工来看,技术机构为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执法机构也为技术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执法创新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但是,强调创新,并不是要求放弃传统执法领域,也不是猴子掰苞谷式地创新,更不是“全民创新”搞运动。而是抓好传统领域基础上的创新。
在具体工作中,两者的关系并非都处理得很好。主要问题是执法机构为技术机构的法制保障不力,技术机构也存在一些如合格率过高,检验周期过长,检验费太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构的工作。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一靠教育,二靠机制。要教育执法和检验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全局观念和职业道德。此外,还应由执法机构牵头,经常性地组织一些联合行动,如专项抽查、设立12365投诉举报站等,建立监督机制。发现执法和检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抓住典型,公开处理,以教育和警示有关人员。
正确处理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
执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尺度进行处罚,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只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依法行政,才能在执法中实现立法宗旨。那么,讲究原则性是否就可以不要灵活性了呢?显然不是。只讲原则性,没有灵活性,处罚决定就可能丧失公正,原则性就成了一纸空文。当前,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执法机构把市场利益原则引入执法领域,执法中原则性不够,灵活性无限扩大,以罚代法,罚过放行。这样,不仅谈不上公正执法,更有可能会使执法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须有机结合,正确掌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灵活性必须受法律严格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都必须在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岱岳区分局 《监督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