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监督与选择》第7期刊登的《本案这样定性恰当吗》一文,笔者认为,面粉加工厂既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就该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因为,不管选择对哪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意味着放弃对另一种违法行为的追究,都会造成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这本身也是一种违法。再者,该面粉厂的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的,在牟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如果在处罚过程中过多考虑其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势必会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也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作者单位:山西省吕梁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