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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问答(2008-7)

2008-07-26 14:1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者按近期,本刊“名牌免检专刊”收到一些免检企业的来信,咨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就企业提出的常见问题给予解答如下,以飨读者。

   问:免检产品在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时,一些商场要求必须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检文件,在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质检文件?

   答:按照国家免检制度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但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免检是免除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控制非但不能免除,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这一点在《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企业产品在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时,如果商家提出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文件的要求,需要了解和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免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满足这种商业需求,给对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问:企业免检申报材料除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合格外,还需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哪些审批程序?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质检总局介绍有关情况?关于质检总局免检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组成以及其工作方式,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答:免检申报工作自每年3月公布全国免检产品目录后开始,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在发布目录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免检申请材料。各省受理审查的具体时间和情况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在3~7月之间进行。7月底之前,各省局将审查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在省局初审合格的基础上,质检总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符合性进一步审查核实,凡符合相应产品申报条件的,原则上都予以批准。同时,将审查结果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质检总局只接受各省局统一上报的申报材料和意见,不接受申报企业的来访。质检总局进行的审查工作会按照严格、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者都会通过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者,质检总局也会将其原因和情况反馈给各省局,企业可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了解。

   质检总局会根据产品、产业的具体情况组成专门的审查组。审查组由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专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人员等组成,为了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避免受到外界干扰,审查组采取集中、匿名审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国家免检审查的阶段性进展情况,随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10月初,质检总局会将初审情况,包括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和不符合条件企业的具体情况,向各省局反馈,请其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11月初,质检总局根据省局的核查意见,将初步确定的、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情况,在质检总局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对社会公众反映和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12月初,质检总局正式公布获得该年度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在京召开免检证书和奖牌的颁证大会。

   问:企业受外地一家免检企业委托生产某产品,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包装,包装上有免检标志,未标识被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厂名厂址,而且委托的企业不属免检企业免检范围,质监部门是否有权对该企业按冒用免检标志处理?

   答:按照国家规定,免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注册商标及其子分公司、委托加工企业范围内使用免检标志。对违反规定使用免检标志的委托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申请办理免检范围变更,提交《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省级质监局审查同意,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为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后方能生效。

   对一些免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免检产品并使用免检标志的行为,各地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免检标志的委托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免检企业(委托方)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可对免检企业及委托加工企业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严处理。同时,对委托方是外省市的免检企业,应向委托方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移交案情,由省级质监局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问:我们的企业产品在获得免检资格后,也出现过有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频繁的检查给企业带来了不少负担。这样的检查是否合情合理?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是国家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产品质量监管和扶优扶强制度。企业及其产品在免检资格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一概不能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这是免检企业和产品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24号决定,自2000年开始全面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一大批质量优、效益好、诚信佳的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获得了国家免检资格,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取得了扶优扶强、引导消费的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欢迎。但不容忽视的是,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实施以来,仍然有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对免检企业和产品进行乱检查,严重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侵害了免检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免检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出示免检证书等证明材料,对个别部门、个别执法人员的违法检查行为,企业可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免检不是政府放弃监管职责,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将产品质量监督由单纯依靠“政府监管”转变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引导”三管齐下的转变。为了切实保证免检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国家对免检企业和产品不是放弃监管,而是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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