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公告中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事项如下:
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
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等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等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