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和住所迁移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问: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问: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问: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问:企业迁址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迁址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 每个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产品检验抽样单;
(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7)其他。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企业公章等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②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
问:名称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名称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问:产品内容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产品内容有误证书更正,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