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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执法要注重收集证据

2008-06-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基础。无论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证据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手段。没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促使行政相对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因此,如何收集证据,是每个基层质监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基层质监行政执法稽查工作收集证据的现状

   目前,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正日益显现。以笔者所在的新疆疏勒县质量技监局为例,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上,常常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这两种证据外,其他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被运用。因此,如何更加完善地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就容易给工作带来被动。如果按照以上的这些做法取证,当遇到当事人否认违法事实,又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辅证时,就极易形成没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无法给案件定性。

    收集证据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做到实事求是

   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客观性。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切忌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或带有条条框框的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都应一律收集。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拘泥于形式,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着眼于证据的客观性,尽可能多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种类上,不仅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常用证据,还要收集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过去少用或没有用过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内容上,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行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同时,还要有一种“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要善于通过表面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认真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到真正同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的证据。

   在基层质监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情况属于事后监督,且行政相对人往往利用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事后又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企图规避行政处罚。为此,在收集证据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线索,当得到传来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寻找原始证据;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深入调查,力争获得与之相互印证的书证、物证,使之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使收集到的证据不仅在类型上多样,而且在内容上完整充实,从而为结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收集证据必须周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笔者认为,调查取证作为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如此。如果事先没有计划,心中无数,就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因此,每个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违法案件的“主体”和“行为”两个要件,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具体来说,收集证据就是要把违法行为的时间、动机、目的、手段等事实根据,与现行的质监法律、法规依据联系起来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发生了的行为要素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认定这个违法行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到什么地方、向哪些单位和个人作哪些调查,可能会遇到些什么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方法步骤等,都应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事前就要策划出方案,列出调查提纲,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收集证据必须及时迅速,做到不失时机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力求做到积极主动、行动迅速。行政相对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违法现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加以有效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

   稽查人员接到案子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迅速地进行现场检查,访问群众,询问证人,掌握案情,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如果稽查执法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行政相对人可能毁灭、隐藏、转移证据,现场可能遭到破坏,违法痕迹可能变形、变质或者消失等等,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

    收集证据必须合法规范,做到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认可。因此,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将一切取证工作置于法制的轨道,依法取得证据。

   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稽查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派来协助工作的人员或聘请的协管人员等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在形式上,稽查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七种类型。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范围去收集证据,不得变相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搞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利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同时,还要考虑回避原则及两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等因素。否则,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不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还可能为此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某县质量技监局在办理某电线厂生产不合格电线案时,由于个别办案人员工作的疏忽,现场抽样时,在未让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对抽样的产品进行了送检,虽然被抽检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但因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对质监部门抽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致使该案最后“骑虎难下”。

    做好证据收集的重要意义

   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证据是表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程度的材料,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加强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证据收集和证据研究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集证据。审查、运用这些证据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处理质监行政案件是履行职责的体现,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通过对行政败诉案件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取得足够的证据或没有保存好证据造成的。因此,收集证据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或者为证明行政相对人并未实施质监行政违法行为奠定基础的工作,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收集证据的工作完成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查清,能否正确定性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能否切实保障未实施质监行政违法的人不受行政追究,关系到行政监督任务的实现。

    (作者单位:新疆疏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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