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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答疑(2008-06)

2008-06-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者按 我刊企业导航栏目因其实用性而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许多企业不断来电咨询相关的问题,现我刊就部分企业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以飨读者。

    问:国家监督抽查办法中对抽样的程序和方法有怎样规定?

   答: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抽样,并且工作人员不得与被抽查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抽样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统一的抽样文书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不能够出示这些证明和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样。

   另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必须是经过企业自检合格或者是市场上待销的产品,并且进行随机抽样,抽样的数量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样品经检验合格后,除损耗品外,应当退还给被抽查企业。

    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有时限规定吗?

   答:生产许可证发证有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等环节,除产品检验不计入发证时间外,其余工作依法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

    问:新建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生产销售?

   答: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新建企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问:产品刚刚列入产品目录,在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有何规定?

   答: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在法律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可不受该法律的约束,因此,对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能按照未及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来处理。

   为保护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状况等,在制定发布该产品实施细则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限。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必须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将不得再生产、销售该类产品。

    问: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时企业如何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问: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答: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所需的材料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主要有: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毁坏声明原件。企业应在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毁坏声明,并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如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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