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是摆在质检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质检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直接影响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近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长期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深感质检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直接影响监督抽查的有效性。这里,笔者想就如何切实加强质检机构制度建设和规范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两方面,来谈谈对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一些认识。
加强质检机构制度建设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要以不断加强质检机构的制度建设来维护其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的资格。对此,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进一步深化抽检分离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平、公正
抽检分离制度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一种情况是抽样单位独立于检测机构,这种情况要求承接监督检查任务的单位至少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各方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协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但实际上,更多的情况是同一检测机构内部组建独立的检测部和业务部,这就要求业务部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同时,也要负责抽样方案的编写、样品的抽取、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制以及与抽样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检测部主要是负责产品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及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检验员按照各自的学历、资历、技术水平和能力双向竞聘选择各自岗位,可以设立主任检测工程师、检测工程师、检验员和辅助检测员,根据所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抽样人员不知道样品谁检测,检验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避免了抽样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而产生的不公正现象。
建立健全轮岗制度,激励检验人员积极上进,减少职业腐败发生
检验员作为检验机构的重要组成人员,承担着出具检验数据、判定检验结果的职能。因此,检验员队伍素质的高低,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机构效能的提高。建立健全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持检验机构“一方净土”不受污染。有的检验机构目前还存在着检验员流动性不强、竞争机制弱化的现象,一些工作条件好或经济收入高的部门人员流出少,而长期处于这些岗位容易使检验员滋生特权意识、本位意识和一劳永逸的思想,不利于检验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增强队伍的活力和其求知上进的紧迫感,能够潜移默化地激励和鞭策检验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此外,实行检验人员轮岗制,还有利于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与落实,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滋生。但是,笔者认为,轮岗的时机和任职期限要与聘期保持一致,轮岗的范围要与个人从事的专业大体吻合,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加强检验能力建设,对检测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首先,要对抽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保证在抽样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所抽检产品检验员的上岗资格证,以便能及时解决抽样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在保证了抽样过程有效性的前提下,样品从入库、领出到检测,要全程加强有效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ISO/IEC17025的相关要求对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检验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可以采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当事人进行考核,并视具体情况作相应的行政处理。在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绝不能接触与样品相关的客户信息,检验员拿到的检验任务单上只有样品编号、样品数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和完成时间等内容,检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测依据和判定规则。若有疑问,需经相关部门协调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检企业进行重新确认。
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检验机构往往会忽视一些小的细节,然而对这些小细节的忽视,常常会导致全盘工作出现混乱。
检测依据、判定规则的确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测依据必须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如果是企业标准,则必须是经过审查备案且现行有效的。检查中,要突出产品的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和节能减排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但是,也要兼顾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不能顾此失彼。对于种种原因导致的产品性能标准和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分离的情况,抽查时,一般不应独立使用某一个标准作为检测和判定的依据,有些产品这两方面的指标是相互独立甚至相互制约的,因此,最好能综合考察两方面指标。例如,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是室内装饰装修的常见材料,其产品就同时执行GB/T9756—200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和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两项标准。前者规定了产品的常规使用性能,后者规定了产品的环保性能,但产品中有机乳液的用量同时影响产品性能和环保性能。乳液用量多,产品的耐擦洗性、耐水性、耐老化性等使用性能就好,但其游离甲醛含量、总有机挥发物含量等环保性能就可能会差。因此,单独使用一个标准判定,容易使个别产品钻空子,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抽查企业的确定
目前,监督抽查的企业多为检测机构自下而上汇总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之后再转下执行,检测机构无权中途增减或更改抽查名单。然而,检测机构的名单大都是网上搜索或从日常委托检测数据库里得到的,这些企业的产能规模一般都相对较大、生产管理相对规范,因此,抽查结果可能要优于实际行业情况。还有部分生产规模小、管理意识差的企业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是搪塞、回避抽查,检测机构受监督抽查的时间所限,只能放弃,这样,抽查就变成了“抓大放小”,要进行拉网式检查就变得较为困难。因此,笔者建议,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还是要尽可能做到抽查企业多而全,这样,抽查反映的情况才能真实有效。
检测项目的确定
实施一次监督抽查花费的时间较长,工作量也较大,但是,绝不能为此就压缩减少检验项目,尤其是反映产品性能的关键技术指标。检验项目要由相关技术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质检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均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质量技监局提出有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建议。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也同样需要向他们了解情况、收集建议。
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制
笔者认为,要抽查一类产品,规范一批企业,提高一个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就要将整个抽查情况汇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因此,编制产品分析报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产品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行业的发展趋势,产品在检查区域内的质量状况以及消费警示等。这就要求编写人员不仅具备与产品有关的质量检测、生产工艺知识,而且要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