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同时开展全国能源效率标识执法检查工作
(本刊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组织各用能单位学习《节约能源法》,把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与宣传贯彻《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结合起来,通过宣传国家节约能源政策,宣传国家节能要求,宣传质检系统在节约能源中的职责和任务,宣传计量有关知识,强化全民节能意识,增强用能单位节能责任,实现社会节能目标。
通知对今年组织开展全国用能单位节能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目标做出了具体安排。检查的对象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国家或各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检查的内容包括:《节约能源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计量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能源审计的开展情况;各项节约指标的落实情况等。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达到3个百分之百的目标:即进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重点耗能企业所属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
通知还对今年组织开展全国能源效率标识执法检查工作做出部署。检查范围是能源效率标识三批目录中的9类产品: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项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检查内容为:制造以上9类产品的企业是否进行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标识了能源效率标识;能源效率标识是否与产品实际能源效率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