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组织制定2008年质量技术监督立法计划
■结合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进程和执法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认真研究近一个时期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必需的立法项目,合理制定2008年总局立法计划,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序性。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积极向国务院申报2008年国务院立法项目,配合做好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和国务院5年立法规划。
二、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已报送法律法规制(修)订项目的立法工作
■紧密跟踪《食品安全法》立法进程,主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搞好部门协调,力争在立法中落实并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积极参与《计量法》修订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部门协调工作,解决法律修订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年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国务院审议。
■高度重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搞好法律修订的专题调研,稳步推进法律修订工作的开展。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制度,规范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行为,力争尽快通过国务院审议。
■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和意见协调工作,力争在年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国务院审议。
三、加快立法调研和起草进程,做好立法计划内项目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加强限制过度包装相关制度研究,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条例》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力争尽快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国务院。
■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论证,完善召回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争取早日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国务院。
■总结借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力争尽快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国务院。
■会同总局有关司局,加强《国家质量奖励条例》立法工作,开展理论研究,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竞争优势。
■加强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防伪技术产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调研工作。
四、结合质监工作重点,做好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把握“一条主线”,夯实质量监管法制基础,落实以质取胜,做实名牌兴企,做好《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
■狠抓“两个安全”,着力完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强制检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定工作。
■落实“三个保障”,推动标准化、认证认可和计量发挥技术保障作用,做好《进口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产品随机抽样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工作。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工作,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规体系。
五、建立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切实维护质监部门职能
■建立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立法协调信息通报机制,各地质监部门对于由本地人大、政府发布的质监相关法规、规章,应在发布一周内向总局法规司通报,总局法规司将对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职能的立法项目及有关协调修改意见,及时通报各地方质监部门,形成上下互通,做到信息共享。
■加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密切关注《电信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做好立法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