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监督与选择》杂志2007年第10期“案例探讨”栏目刊登的《预存话费送手机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介绍了在某通信公司开展的“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中,所赠送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该通信公司赠送的手机属未经CCC认证,且只向消费者出具了预存话费额的票据。本案在提交案审会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对“预存话费送手机”行为是否属销售行为,以及违法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争议,并由此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通信公司处罚,应追究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违法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产品瑕疵上认定其有无违法行为,而不应在未经CCC认证上认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通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属于销售手机的行为,并对其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手机进行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CCC认证的手机来定性。
【分析意见】
关于此案该如何处理,众说不一。在此,笔者想谈谈个人看法,欢迎各位同仁参与讨论。
一、“预存话费送手机”中的“送手机”实为销售行为
本案中,该通信公司的经营形式是预存话费一定数额(分几档),分别送相应档次的手机,这是该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法。这种行为,意在吸引消费者提前支付更多的费用,参加更多的所谓“套餐”活动,这种情况下所送的手机不是白送的,也不是附义务的赠送,而是用价款所作的交换。享受通讯服务并得到手机的所有权是一个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捆绑式销售,通信公司的“送”说白了是一种促销手法。
二、假设“预存话费送手机”中的手机可以不经CCC认证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作个假设。假设“预存话费送手机”中的手机可以不经CCC认证,其理由可以是合同约定,可以是活动事先声明等。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未经CCC认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的手机有了合法的销售场所,于是,这些送手机类活动就成了不法产品的合法销售渠道。这样就会导致CCC认证等管理秩序被冲破,使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既有市场,又可逃避责任。同时,这也和依法进行CCC认证的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就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该假设不能成立。
因此,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笔者认为,应该依法对通信公司的“预存话费送未经3C认证的手机”行为实施处罚;同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对该手机的生产单位实施查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