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有待完善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部分内容需修改
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和说明书的要求。
标准检验规则表二中的项目分类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否决项目有3项,重要项目有18项,一般项目有13项。
标准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为:重要项目中的绝缘性能、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一般项目中的总体要求、整车外观要求、说明书的要求。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撰文提出,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出厂检验项目少
根据标准,整车出厂时,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电器装置项目不要求检验。这类项目是非破坏性项目检验,每一台在出厂前都与装配调整过程有关。这些项目出厂时不检,对行车安全有直接影响。
整车技术要求项目少
标准对整车技术要求项目较少,如电器件质量涉及电机、电源、充电器、接插件、线束、控制器、车灯、喇叭等,在标准中均无要求。而车速表、车灯可以不装,也可以多装。有的车型要求装的车灯比摩托车还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整车合格判定不合理
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有18项,但在判断整车是否合格时可允许有3个不合格项目。这类项目都是涉及人身安全要求项目,如绝缘性能可引起短路、自燃,蓄电池标称电压过高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骑行噪声属于环保法规要求项目,过流保护功能失效可引起燃烧现象。这类项目即使有1项出现问题,即存在安全隐患,但这样的项目不超过3项,按照标准的规定整车还是合格的。如果消费者出现类似人身财产伤害事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技术要求不严密
在标准中,如脚踏行驶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什么是“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没有严格定义,而且涉及“良好的脚踏骑行性能”的链轮变速比、中轴长度等均无要求。
车速要求不严谨
设计程序缺少车速要求控制,在标准中仅提出了车速要求,没有控制超速的技术方法。如一些企业在车上加装一个专用开关,出厂时把车速“憋”住,销售时把车速放开。还有的在检查时人为锁紧后轮传动轴位,达到控制车速应对检查的目的。标准对类似状况没提出要求。
标准在技术要求上完全可通过控制电流、功率、变速比、电耗及超速断电等措施,从而使车速项目合格。
试验方法应推广新的检验技术方法
标准规定的最高车速试验是:“用秒表测定电动自行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在试验跑道上设置100m的测试区间”,然后按公式计算最高车速。目前,车速试验已有成熟的高精度自动测速装置,完全可替代现有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