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台资企业生产的罐头饮料产品伪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即赶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在企业成品仓库及生产车间,执法人员查出用马口铁罐装的涉嫌伪造生产日期罐头饮料共计248万瓶,从堆放在现场的该产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得知,上述产品的实际罐装日期为2007年6月2日至10日之间,而已经存放在成品仓库和正在生产流水线喷印的该产品标签的生产日期,打印时间全部为2007年9月2日。
据企业负责人王某陈述,该罐头饮料在生产、罐装后,需存放7天时间进行必要观察,经感观检验合格后,才打印上生产日期予以出厂销售;他同时承认,所生产的上述罐头饮料实际罐装日期与检验合格后打印的生产日期相差近两个月。
【分析意见】
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即能否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理由是:所谓伪造生产日期,是指故意不真实标注实际生产时间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该罐头饮料实际罐装日期是2007年6月2日至10日,就算加上需存放7天时间作必要观察,也不可能将生产日期延长到9月2日。按正常生产,罐头饮料的罐装时间就算是生产日期,该企业有意将生产日期往后推延将近两个月才标注,已构成伪造生产日期行为,应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该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的法律依据不足,不宜处罚。理由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厂销售的产品必须经企业自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未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而只有自检合格的产品才算成品,才能打上生产日期,未经自检合格的不算成品,不能标注生产日期。因此,罐头饮料生产日期肯定比罐装时间要晚一段时间标注,这是正常的;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罐装成型、须经检验合格的罐头饮料如何正确标注生产日期也未作具体规定,更没有明确本案企业上述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或其它违法行为,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本案不能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或其他违法行为。
如何对本案行为定性,即罐头饮料生产日期比实际罐装日期推后一段时间才标注,是否属于伪造生产日期或其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行法律法规当中由于找不到准确依据而无法立案,也不能责令企业改正(责令改正的前提是认定企业有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在此请教全国质监系统各位同仁帮忙解答,本案到底应如何准确定性。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