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某县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密封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仓库内装有密封条的外包装纸箱标识内容不全,其没有标注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箱内也没有附签。该仓库共有密封条140箱,货值26000元。经核查,该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没有在县质监局登记备案。执法人员对密封条抽样检验,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企业限期到质监局办理标准登记备案。但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也没有到质监局办理标准登记备案,所抽检的密封条经检验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分析意见】
在对此案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标识不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内容合法性无权审查,只有对企业标准有权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或限期整改。而该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是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上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才有效,也不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况且对该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也是符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和第(三)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无标准生产处理。
由于该企业产品外包装箱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也没有在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应属无标生产。按照该省《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无执行标准的”,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笔者认为,按第一种意见处理比较合理。
首先,该产品有行业标准,经抽检也合格,只是没有明确标注上,因此不能说该产品没有标准。
其次,应该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上位法;而《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条例》是该省发布的,属下位法。从效力上讲,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以上分析是否妥当,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