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两套标准应用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面,一套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一套为较新颁布的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这两套标准在部分内容上相互矛盾,致使相关负责人员在执行检测时应该以哪套标准为依据较为准确合理至今难下定论。
推荐标准应严于强制标准,但《标准》中若干参数与《规范》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化法》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同的参数,推荐性标准可以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若宽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则有悖于国家《标准化法》要求。而在《标准》中,宽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条文却有多处。
如住宅室内氡的浓度检测,如果检测值为300Bq/m3,用《规范》标准判定,结论是不合格;但用《标准》判定,结论却为合格。又如,住宅室内甲醛浓度检测,检测值为0.9mg/m3,用《规范》标准判定,结论是甲醛浓度不合格;而用《标准》判定,结论为合格。
众所周知,“建立最佳秩序”是制定标准的目的和评价标准的依据,“标准编写应与相关标准相协调”,这是制定标准时必须遵守的原则。而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GB/T18883这一推荐性标准却在制定时忽略了这个重要原则。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保证标准在其适用范围内,规定内容的完整性是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作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更应根据主题及范围来严格确定应规范的内容,做到不缺不漏。
检验过程包括采样、制样、分析等多个环节,采样是检验的关键环节之一,但《标准》并没有对采样这一关键环节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标准》在“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一节中规定:“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的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这种论述违背了标准的内容及描述要清楚准确,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论述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规定,会使各检测单位自行选择采样方法和仪器,导致检测方式的不统一。
例如,基于该《标准》的上述规定,在空气采样方面,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检测机构自行选用的是非恒流空气采样器。但我们应注意到,使用非恒流采样器采集苯样本和TVOC样本实际误差是相当大的。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一次抽查统计,使用非恒流采样器采样,采样器失真5%以上的检测单位比例高达74.4%(见附表),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
所谓采样,就是从大量的待测物中抽出有代表性的极小部分作为分析试样的过程。采集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对没有代表性的样品,分析的再准确其结果也毫无意义。对于采样器失真率超标的检测而言,其分析检测结果还有何意义?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误差的出现仅仅是由《标准》中对于采样方法和器械的要求描述不清所导致的。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标准》中“装修对室内污染影响评价”的部分内容脱离客观实际需要。
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即对住宅、办公楼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在该标准适用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欠妥。因为室内装修活动对室内空气品质影响的评价属于“影响评价”,而《标准》中有12项质量参数与装修活动的“影响评价”无关联性。
例如,按常规使用《标准》必须遵守《标准》确定的评价规则。《标准》A.8测试结果与评价一节规定:“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指标平均值符合标准值要求时,为符合本标准。如有一项检测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为不符合本标准。”但是,在建筑装修后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若用《标准》判定,不管是二氧化碳,还是臭氧含量,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应判定不合格。可是装修施工并不产生二氧化碳,也就是说二氧化碳超标与否和施工企业进行的装修活动是无关的,用和装修活动无关联性的指标对装修活动进行“影响评价”显然不妥。
《标准》中共出现了12项指标与装修活动无关联性,占《标准》指标总数的63.2%。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并不能直接说明之前进行的装修活动是否对室内空气造成影响。由此看来,用《标准》对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影响评价”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还会给用户带来责任认定的混乱。
《标准》的一些检测方法脱离室内环境检测的实际需求。
《标准》规定,对放射性氡的判定要用年平均值。该标准A4采样方法一节规定,筛选法采样的最少时间是45分钟。当用筛选法采样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年平均值的累积法。
相关数据显示,氡的变化周期一般不小于24小时,为保证氡样品的代表性,对氡的采样至少应在8小时以上。45分钟的采样显然兼顾不了氡变化周期的波峰波谷,也就缺乏了代表性。
而用累积采样法至少需采样3个月。这样的采样方法,对住宅装修后急于入住的用户显然带来了诸多不便。
《标准》在仪器的配置要求方面同样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
《标准》C.4.4条规定,气相色谱仪,配置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而质谱检测器和其他合适的检测器则是对TVOC的检测。《规范》对住宅规定,其监测标准值为不大于0.5mg/m3,对办公楼为不大于0.6mg/m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mg/m3。即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量值是同一数量级。我们不难发现,按GB50325规定气相色谱仪即可满足要求,那GB/T18883标准为何要把质谱检测器列于其中呢?
按《标准》规定的质谱检测器运行程序,其运行成本明显高于气相色谱仪的运行成本。一台质谱检测器动辄花费数十万元,检测单位要检多少样品,用多长时间才能收回投资成本。在国家标准中进行此类的规定,与制定标准的基本出发点“取得最佳效益”是明显相抵触的。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标准化法》关于制定标准应“经济上合理”的规定。
《标准》中将物理参数列入其中的依据,不符合装修活动的客观实际。
该标准的标题已指明本标准评估的对象是室内空气,是特指弥漫于室内空间,以氮气和氧气为主要成分和混合气体。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是标志物体内部分子热运动平均动能大小的量。温度、湿度、新风量和空气流速都不是室内空气的组成部分,将这些作为空气的组成部分列入评估对象本身就缺乏科学性。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应是避免室内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伤害,但在《标准》的测试结果评价中,上述4项参数均不在被评价的范围内。这使得该标准的使用者缺失了判别该项目合格与否的基本依据。标准是大家都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这4项参数如果不具备标准的基本特性,也就不应该将其列入国家标准当中了。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