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是生产企业对肥料特性和特征的说明,是农民选购肥料的重要依据。但长期以来,我国肥料包装袋上标识标注比较混乱,有的标注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还有少数企业有意使用虚假的肥料标识,提供错误的肥料质量信息欺骗消费者,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从发布实施到现在已超过5年,其中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有些方面甚至制约了肥料行业的发展。因此,为更好的保护企业和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笔者认为,相关负责部门应该对该标准中的一些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3.定义”一章中的“3.6缓效肥料”条文和“3.7包膜肥料”条文。
近年来,新型肥料不断涌现,特别是缓释、控释肥料的研究与开发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已经列入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是今后肥料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据有关专家介绍,缓释肥是指肥料化合态养分释放速率远小于参比可溶性肥料养分在土壤中正常溶解释放速率,肥料施于土壤后养分缓慢转化为可被植物吸收利用的有效态养分的一类肥料。控释肥料是指以某种调控机制预先设定肥料在农作物生长季节的释放模式,使其养分释放与作物需肥规律相一致的一类肥料。因此现行标准中“缓效肥料”的表述已不太严谨,笔者建议将其更改成“缓释肥料”;删除“包膜肥料”而将其更改成“控释肥料”条文的定义。
现行标准“7.标识内容”一章中的“7.3.2.3”的内容。
现行标准“7.3.2.3”中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这一规定目前已不适应肥料行业的发展要求。一是作物要优质高产,需要多种养分的协同互补,不仅需要氮、磷、钾等大量元素,也需要中微量元素,土壤中缺少任何一种元素都会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为了平衡施肥,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就是通过测土有针对性地补充作物所需的短缺营养元素,做到科学合理用肥。二是中微量元素,尤其是微量元素,因其量微,用量和使用浓度较难掌握,将中微量元素与复混肥掺混是一种简便可行的办法,且目前许多有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已解决了微量元素与大量元素混合后,微量元素与大量元素中的磷酸根发生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化合物,使微量元素的活性大大降低的问题。三是已经有了与中微量元素相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现在,中量元素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微量元素GB/T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两项标准已经发布实施,复混肥料中的中微量元素的含量已能完全检测出来。因此,笔者建议,规定的内容应更改为: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单元素标注,不得计入大量元素总养分。
现行标准“7.10其他”条文中,建议补充“使用说明、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农民是肥料的最终消费者,但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肥料知识比较贫乏,且现行标准对肥料,特别是未对复混(合)肥料的适用范围作出要求和说明,对农民购买和施用肥料指导作用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标准中补充肥料的使用说明、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引导帮助农民了解肥料产品特性,正确选择、购买和使用合适的肥料产品。例如,对含氯离子的肥料、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肥料,除应标明“含氯”、“含枸溶性磷”外,还应进一步标明适用或不适用的土壤和地区,特别是对含氯离子的肥料,还应标明不宜在忌氯作物上施用。又如使用颗粒硝酸铵、硝酸钾等具有爆炸和燃烧危险性的产品为原料的肥料,应标明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
(作者单位:陕西省永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