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答: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要求,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在本行业排名前列等条件的产品授予免检资格。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当年度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后,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国家免检制度以引导消费、促进出口、服务经济为中心,紧紧围绕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工作主旋律,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贡献。免检工作坚持扶优扶强、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和含金量、简化手续、不向企业收费等五项原则。同时,还坚持做到减轻企业负担与促进完善企业自律机制相结合,严格事前审查与加强事后监督相结合。获得免检的产品是质量过硬、深得消费者信赖的好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是行业内的排头兵、佼佼者。这些企业在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满意度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千锤百炼、大浪淘沙,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从而也带动了全行业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免检制度实施以来,不仅受到企业的赞誉,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目前,社会上已经形成企业积极争创免检产品、商家大力宣传免检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免检产品的良好氛围。
问: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的五个原则是什么?
答: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的原则有: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实施免检制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我国产业产品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商标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是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龙头企业。
四是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积极实施免检。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用产品的免检力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树立一大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提高消费层次。
五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产业发展成熟、总体质量水平长期稳定合格的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避免对质量可靠的优秀企业不必要的监督检查,达到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目的。
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报免检材料的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省级局审查主要包括:一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二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并做出核查结论;三是申报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单位,必须由受理申报的省级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局应认真研究,认为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企业。
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情况,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免检申报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问: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和程序是什么?
答: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核内容和程序包括:一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各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不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二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三是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四是对未通过审定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审定结论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局,由省级局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问:企业申请免检产品的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答:企业申请免检产品的条件包括:1.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3.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4.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5.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6.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7.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8.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问:申请企业及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方面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具体要求包括:第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第二,实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第三,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第四,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第五,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第六,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第七,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问:免检审查条件里对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是怎样要求的?
答:按照免检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服务承诺,体现免检企业以智取胜、诚信可靠的形象。在免检审查过程中也将售后服务体系作为重要条件,凡不具备服务体系,不重视用户投诉处理,不积极解决产品质量投诉问题,一律不予免检。
问:企业申报产品免检需要缴费吗?
答:在历年免检工作过程中,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以帮助和代理企业申报、评选免检为名,要求企业缴费参加各种广告、宣传和展示活动,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国家免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并发出严正申明:
1.国家免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由各省局统一组织企业申报,从未授权和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参与;
2.免检工作始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免检工作各个环节一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免检企业遇到类似乱收费问题,可直接向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反映,国家质检总局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切实维护免检企业的权利。
问: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问: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答: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免检产品有效期达到3年重新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答:重新申报的条件有: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2.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5.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6.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7.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8.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10.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11.省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12.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问:重新申报企业出现哪些情况要对企业进行现场勘查?
答:重新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一是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二是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工艺、规模、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四是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问: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应该怎样持续保证产品质量?
答: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荣誉。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省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收回免检证书。
问:免检产品产生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该向质检部门报告哪些情况?省级局接到报告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答: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生产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
省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整改期满,由省级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的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问: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该如何处理?
答: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填报《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并按照《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检范围变更必须报所在地省级局审查同意,经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问: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答: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免检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严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问:消费者应如何监督免检产品?
答: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依法进行处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问:国家对免检标志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不得将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免检资格企业的后续监管还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践证明,免检制度是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保障消费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提升中国制造整体水平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为了确保免检制度的权威性,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
一是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制定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以及各类产品免检申报细则,进一步提高免检门槛,保证国家免检的含金量。
二是进一步落实免检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使免检企业有权也有责、享权先负责,包括:持续保证质量安全、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要求免检企业积极落实年度质量报告和质量安全承诺等义务。
三是切实加强对免检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对经查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免检企业依法依严肃查处,包括:责令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直至撤销免检资格。目前一些不能继续达到免检条件的企业已经被停止免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