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2007年6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强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对小作坊的监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根据《意见》的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根据以上定义,目前小作坊主要存在三大“顽疾”:一是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卫生状况不佳。这些小作坊的生产管理以经验为主,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多数处于无产品标准或不按标生产、无检验设备和人员、无管理制度等三无状态;二是人员自律性差,质量诚信度低下。职工以家庭成员为主,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培训。部分作坊主为了经济效益,不顾产品质量,不讲诚信经营,恶意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质量抽检合格率相对偏低。简陋的生产设备导致产品质量存在隐患,加上产品是传统工艺生产,与现代化生产要求相差较大,产品质量控制存在缺陷,同时产品出厂检验欠缺,导致合格率不高。
小作坊的存在与人员的就业和群众生活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作为当前工厂化生产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如何规范小企业,避免小作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食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意见》的三项基本监管制度及监管过程中的一些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小作坊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建立小作坊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目前监管体制和监管资源欠缺的情况下,靠逐家逐户检查,是很难使所有小作坊都规范生产的,关键是要探索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充分实现监管前移,提前介入,防止“先天不足”的小作坊开办;二是小作坊自身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安全卫生条件改造,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实行备案;四是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五是加强小作坊生产情况备案,针对小企业生产不正常的现象,要求企业委托加工、开业歇业都必须向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备案;六是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内容为产品执行标准、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生产条件、环境卫生、出厂检验等。
在专项整治上下功夫,重点是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小作坊的质量问题。笔者认为,专项整治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要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源头监管,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特别是在关停、取缔小作坊过程中,力求公正。同时,要积极引导消费,通过媒体宣传,一方面曝光整改不力的小作坊,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引导消费,提高群众的消费意识,加强群众对小作坊规范的监督。
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小作坊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往往成为引起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因,因此,对其进行风险监测非常重要。要加强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监测工作,对监测情况进行总结,防患于未然,杜绝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尽最大可能降低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概率。该项工作必须结合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结合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工作进行。
不断探索监管方法、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可以为小作坊监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通过兼并减少小作坊的数量,通过技术改造提升小作坊的生产条件,通过“公司+基地+标准”降低小作坊的生产风险等都是各地在小作坊的监管过程中摸索出的一些好方法。
另外,笔者根据多年质监实际工作经验,发现总局发布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
根据《意见》中小作坊的定义,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但没有明确是否不含前店后厂(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中最难的恰恰是不明确定义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所适从。
实施小作坊监管对已经领到QS证的企业产生压力。一方面,会引起领证企业逃避生产许可证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推动QS申证进程会遇到额外的阻力,处于两难境地。
《意见》要求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笔者认为这种监管方式不妥,现在我国交通发达,要求产品仅在县级行政区域销售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控制,并且,对于合格、优质的产品我们不应限制其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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