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在的湖北省老河口市质量技监局接到群众投诉,在某通信公司开展的“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中,所赠送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相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问题手机多半涉嫌未经CCC认证,于是该局对这批涉嫌手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证,该通信公司赠送的手机确属未经CCC认证,且只向消费者出具了预存话费额的票据。然而,本案在提交案审会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对“预存话费送手机”行为是否属销售行为,以及违法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等问题的争议,并由此而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中的手机是免费赠送的,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且无销售发票证明其销售行为。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技监法便字第024号文解释:《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兑奖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将其作为追查该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线索,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该通信公司开展“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与该解释相类似,可以参照执行。因此,不应对通信公司处罚,应追究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违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预存话费送手机”与《合同法》中对“附义务的赠与行为”的解释相似,即被赠与人享受免费送手机的前提必须要承担预存话费义务。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确立通信公司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地位,但该条仅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应从产品瑕疵上认定其有无违法行为,而不应在未经CCC认证上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内容,“预存话费送手机”等经营形式应属附赠式有奖销售;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显然通信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在此列,理应作为其有奖销售行为的责任主体,参照此《规定》,可以认定通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属销售手机的行为,并对其销售未经CCC认证的手机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释义》等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解释:“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本案通信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手机,使消费者具备了接受其有偿和无偿服务项目的条件,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通讯服务体系和通道,使之通讯服务得以实现。因此,通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行为是一种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手机)的行为。本案应以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CCC认证的手机来定性。
以上四种意见,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对“预存话费送手机”行为的看法和认识。这是个具有代表性且普遍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而无法定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相关负责部门应尽快提供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别标准来指导基层执法实践工作,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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