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产品可靠性报告》>>

销售维修翻新电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007-10-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群众举报,某县一电机销售门市部将消费者退回的有质量问题的电机重新简单维修翻新后,以合格品重新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门市开业至今,共销售此类电机206台,货值达82000元。该门市店主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在对该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经翻新的电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只简单维修后再次销售,不能保证电机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而电机生产过程经过的测试是复杂的,需要的测试仪器也是多样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该门市部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案件。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欺骗行为。用废、弃、旧产品冒充新产品,也属于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对于销售的“新”产品来说,消费者使用过的电机就是“旧”产品。因此,该门市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案件。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该门市的销售行为:一是为获取非法利润;二是行为性质有较大欺骗性;三是其后果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恰恰与当前经济活动中“以次充好”违法行为的特征相符合。故笔者认为,本案认定为以次充好产品更符合其违法行为的特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该门市销售以次充好电机的违法行为违法数额较大,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也应注意到,该门市的售后服务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损害的程度,并且对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积极整改,在处罚时应宽严适度,处罚和帮促相结合。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