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虽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质量监督职能管辖范围内,一些生产制假标识、包装物,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识,非法贴牌加工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形势不容乐观。
质监部门适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比较狭隘。以笔者所在的盐城市质监局为例,在办理上述类案件所运用的法律条款仅局限于《产品质量法》、《江苏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伪造产品产地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只能是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而《江苏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则只能按照第19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条款明显偏轻。笔者认为,在处罚的力度上,质监部门所能运用的法律条款不够严厉,有一定局限性,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更新。由于质监稽查执法人员对国际贸易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商业秘密保护、技术标准与专利等国家知识产权全局层面的内容不甚了解,加之英文水平的局限,导致一些案件仅仅办理到现场查获这一简单层面。而对于后续的跟踪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未能做到位。
跨地区跨领域联合打假的力度不够。虽然质监部门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侵权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变换手法。现代造假日益隐蔽化、智能化,作案手段越来越高超,制假分子也越来越狡猾,跨地区,跨领域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2005年,笔者在查处一个假冒刹车配件案时,不法分子在盐城地区先把外包装物标好和真品一样的标识,但当他把产品转移到浙江时却改换了包装,让执法人员难以控制。
法律条款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行为难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缺乏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较困难,有时货值达不到一定的数额也无法移送司法机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笔者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质监部门应该加强以下几点工作:
要继续实施品牌战略。努力发展品牌产品是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根本上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重要手段。以笔者所在的盐城局为例,近年来,局里积极实施和深化品牌战略,从单一的名牌产品创建,逐渐发展到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等多种品牌并举的良好局面,努力引导全市广大企业走品牌振兴之路。目前,盐城市已拥有国家名牌6个,江苏名牌71个,在苏北地区排名前列。通过实施品牌战略,使广大企业真正认识到创立企业自己的品牌是企业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壮大之路,从而进一步激发了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的热情,增强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建立和完善打假联动机制,坚持与生产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和企业实现互利互赢。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特点不同,在知识产权中各自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是共性的东西居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质监部门要善加利用,储备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大和企业间的交流,实现共赢。
要标本兼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形成长效监管保护机制。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造假者处罚力度小,对于靠造假获取的丰厚回报来说,区区小钱不足让之动容。笔者建议,相关法律对打假者要赋予权力,明确职责;对造假者严厉处罚,有许可证的要收回,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则该移送要坚决移送,该配合的要无条件配合,让造假者无缝可钻。建立日常巡查和区域监管责任制度,从源头查找造假手段,狠抓大案要案,加强与司法部门联手。
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把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日常执法工作中,及时向社会曝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影响的案件,既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又有效教育了广大企业守法经营。要利用每年“3·15”、“质量月”等时机,集中精力,大力宣传。把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和现场大型咨询活动,强化有关知识教育,接受企业的咨询与投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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