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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包装销售计量器具案件的定性

2007-08-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法律分析】

   本案与普通的无证生产计量器具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本案中某公司不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其违法手段仅仅是重新包装,重新标注,而该计量器具的原生产厂家取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类普通无证生产计量器具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具备一定的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自己生产、销售,只是未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案当事人的手法与反向假冒的手段类似,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反向假冒行为呢?从案情来看,笔者认为有些类似,但并不构成法定的反向假冒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根据调查显示,本案中的计量器具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该公司仅仅改换了厂名、厂址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故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
   要正确对本案定性,笔者认为要明确两个问题: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生产者?重新包装行为是否构成生产行为?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针对生产者也针对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三)人员的技术状况;(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以上条件是对计量器具生产者的考核。由此可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能脱离生产者这一主体独立存在,它是和计量器具以及生产者联系在一起的。
   重新包装行为是否构成生产行为?本案当事公司将外购的计量器具重新包装后打印上自己的厂名、厂址、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以本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其行为已失去了销售者的特征,从包装来看,就是计量器具的生产者,购买者无从得知该计量器具的真正制造者,售后服务也由该公司负责。因此该公司对外承担生产者责任,而非销售者责任。该公司虽然只对产品进行重新包装,但足以使第三方认为该公司是计量器具的生产者,故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行为。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行为应定性为未取得制造计量许可证生产计量器具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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