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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手机进网许可证 处罚适用法规之我见

2007-08-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第十六条规定:“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基于上述规定,所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对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从表面来看似乎法律依据很充分,但仔细分析却存有疑问,理由如下:
   第一,《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属行政规章的范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不能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其中虽然规定“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但不能当然理解为该“质量标志”就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标志”,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其内涵和外延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中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的处罚主体是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而非质监部门。故质监部门对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的手机生产、销售者处罚师出无名。
   第三,既然《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对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作出了规定,我们质监部门又如何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呢?除非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的罚则部分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否则便有越权之嫌。
   第四,《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见针对手机进网许可证的问题,质监部门只有在手机质量和性能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才有权实施处罚。
   第五,单纯从《产品质量法》本身来讲,也不能认定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就是质量标志,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的质量标志并没有明确列举包括手机进网许可标志,此外也无任何法律解释表明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就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述的质量标志。因此,认定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属《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标志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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