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验是使用样本来评价产品总体质量的一种手段,其中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样本能够反映产品的总体状况,也就是说样本中的每个样品都具有代表性。
在产品的监督检验中,随机抽样和随意抽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注重随机抽样,避免随意抽样。当产品总体质量很均匀时,无论怎样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都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产品的总体质量;当总体质量不甚均匀或不均匀时,如果使用随意性抽样,就不能够反映产品的总体质量。既然是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误判的风险,但只要是随机而不是随意抽取的样品,那么它的检验结论就是有效的,就有法律效力。因为抽样检验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理论基础,而这个理论是以随机抽样为前提。抽样检验的误判风险不是检验机构要解决的问题,而是由产品标准通过选用合适的的抽样检验方案,把这种误判的风险控制在所要求的水平上。检验机构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证采用随机抽样而拒绝随意抽样的问题。
在实际的抽样检验中,由于产品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将会在两个环节上产生随意性的可能,一是抽样环节,二是确定样本承担其具体检验环节。
由于产品批量、包装方式、储存形式以及抽样数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随机抽样过程繁杂,既费时又费力,因此抽样人员弃而不用。混淆随机和随意这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在便于取出样品的地方随意地抽取样品,那么样本的代表性就打了折扣,其结果不仅会增加对产品总体质量误判的风险,同样因为失去样品要随机抽取这个抽样检验理论基础的前提,使检验结论受到怀疑,从而将失去法律效力。目前还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一些工作人员能认真地按随机抽样要求抽取样品,但没作好抽样过程记录,只在“抽样单”的“抽样方法”栏内注明是随机抽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产品质量纠纷,就会因为没有记录说明抽样是随机的,那么检验结论也将受到怀疑。
此外,在确定每个样本所承担的检验项同时,由于检验方法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这就有了检验人员随意确定的条件。对一个单位样本不能进行全项检验的产品,其总体质量又不甚均匀或不均匀时,抽样检验的结论有效性也必将受到质疑。目前,这种随意性导致检验结论失效的现象还没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为了强化随机性,摒除随意性,笔者建议:
1.统一抽样方法。对于一个检验机构来说,在指定时间内,对同一种产品进行相同性质的监督检验时,其抽样方法应是统一的,即使用同样的随机数、发生器,同样的随机抽样方法,排除地域、抽样人员等因素产生的随意。
2.加强对随机抽样过程记录的管理。在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除作好《产品抽取样品单》中各种信息的记录外,还应作好随机抽样过程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与其相应的“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产品库存方式(应描述包装形式、堆放形式、库存分布情况等);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整群随机抽样等,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几个方法结合的);随机数发生器(随机数骰子GB10111-88、电子、随机数表等);随机数(有效的,按顺序排列);抽样人员(签字);被抽样单位参加抽样人员(签字);日期及抽样过程中其他需说明的事情。有这样的记录,就为其检验结论的有效性提供了证明。
3.赋予样本编号。抽样人员按随机数(有效的)产生的先后顺序抽取样品,被抽取的样品,就是检验用样本。按被抽出的顺序编号,即样本编号,并标在样品上,它不是由检验人员随意赋予的。
4.明确样本所承担的检验项目。对于一个样本不能进行全项检验(因进行某项检验后会对其他检验项目有影响)时,在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又称检验细则)中应按样本编号,规定该样本承担的检验项目。如果是二次抽样方案,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中应规定第一样本所属的样本编号和第二样本所属的样本编号。对于易损而多取的样本应规定替补顺序。这样,就克服了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确定检验项目的随意性。
上述四个问题,就其实质可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检验机构要细化质量体系文件,规范抽样检验工作行为,堵住可供随意性操作的空间,把监督检验工作做好,保证抽样检验结论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质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