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督抽样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状,尤其是在确定样品的数量和实施样品抽取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许多漏洞。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监督抽样过程。
样品数量要有科学的方法来确定
确定样品数量是抽样环节的前提条件,因为监督检验时,不可能也不需要对监督总体进行检验,而是对总体中的个体进行检验,然后进行总体判定,看是否合格,因此,样品的数量是判定准确与否的关键所在。《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检验抽取的样品不能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而这个合理需要往往是检验人员最难把握的环节。抽取样品过多,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抽检样品过少,达不到监督的抽样效果;再或者是盲目抽取,抽样统统取X个样品,这都是不合理的。那么究竟多少个样品才是合理的需要呢?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科学地作出了抽样方案的标准规定。
国家可以提供的抽样方案主要有两类标准。国家通用的监督抽样标准,如GB/T14162—1993、GB/T14900—1944、GB/T14437—1997、GB/T15482—1997等。这些标准均规定了监督抽样方案、样品数量监督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只要索取了监督抽样方案,就可以得到合理的样品数量。
相关产品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中也规定了检验数量,索取到这些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同样可以得到合理的抽样数量。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的难点是监督总体的确定。监督总体一般是指同原样、同生产条件、同生产时间、同生产工艺、同型号等级的产品。抽样不能光凭企业自报,还应查看其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库存等,防止监督总体多或少,或者是进行不同批次混抽。
值得关注的是,产品监督抽样和产品出厂验收是完全不一样的。一是监督总体不同,监督抽样的总体要小于出厂验收的总体;二是错、漏判的风险不同,监督抽样的错、漏判概率尽量要小,所以我们选择的核准标准得出最终样品数量,应根据不同要求加以明确。笔者认为,如果监督总体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批”相符合时,可使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
样品的抽取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
随机抽样是指被抽取的整体样本中个个都有被抽取的概率,随机抽样是目前最规范、最有效、也是最实用的方法,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为性。另外,在抽样过程中也不能忽略一些环节,如:抽样人员要符合相关资格;必须要具有相应能力、熟悉业务的两人同时参加,并且执行有关保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检验细则等有关检验依据中规定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等。
抽取样品的工作程序
熟悉产品标准、细则或有关检验依据及规定中的抽样方法。
准备工作文件、抽样工具、封条、包装容器等。
到达抽样地点应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来意,提出协作事项,最后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成品库中,或生产终端的待销产品,或贴有合格标志的产品中抽取,根据需要也可在生产或销售部门待销产品中抽取。
市场抽样的样品应包装良好,必要时请销售单位对该样品进行认定。
样品抽取还应妥善保管,当场加封,抽样人应在封条上签字,注明日期,封条应牢固,以保证样品不可调换。
认真填写抽样单,不可缺项,无内容应划“/”。填写栏目未能包括的内容均写在备注栏中。抽样人和被抽样单位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项目都需填写全称、全名。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