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快速出击,依法查处了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装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该案的主要违法事实是:李某在未取得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许可资质情况下,自购钢材进行切割、焊接,制造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主要构件——主梁,查获现场还有几名工人正在安装起重机轨道。
根据上述事实,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该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是针对专业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行为,如果不是专业制造企业,而是既制造部件,又自己将其进行安装,构成非法安装行为,那就可以不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本案当事人既有制造行为,又有安装行为,因此,依法可不没收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责令其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款5万元。
笔者认为,该案执法人员并没有正确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内容,所提出的“不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意见不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虽然本条规定“已经实施安装的”,可“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但这是有严格限制的。我们知道,国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于本案当事人是在无资质情况下擅自制造起重机械主梁,而所购置的电动葫芦等部件又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此,包括主梁在内的这些部件均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就算让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也难以确保安装后该起重机械能安全运行。所以,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的职责和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宗旨的高度来处理本案,正确的处罚应是取缔非法制造、安装起重机活动,没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并处5万元罚款。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由取得许可单位重新安装的部件,必须是由有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只有这样,安装出来的特种设备才有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只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特种设备部件,不论其是否实施了安装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制造的产品。(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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