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负偏差(或称短缺量)是指商品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之间的差异数(或者比例)。基于产品生产工艺不稳定因素以及计量器具本身精确度原因,法律法规规定了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合理范围,在该范围内的负偏差是允许的,被称为允许负偏差。但是,个别商家、厂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滥用负偏差的规定,把单件商品的净含量均控制在允许负偏差的最大限度上,表面上符合了负偏差的规定,实际上人为地造成计量控制失衡。例如,某定量包装食品的标注净含量是500克,每件允许负偏差在15克以内。厂家为了非法牟利,出厂的该批同一种食品全部负偏差15克,此种情形即为计量负偏差的滥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依据规范来防止滥用负偏差并实施有效监管。
零售商品称重负偏差滥用的监管
零售商品是相对于定量包装商品而言的,即按照每次称重为结算依据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新实施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零售办法》)规范的对象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零售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具体而言,零售商品经销者每次当场称重商品,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零售办法》规定的负偏差。
至于商家对零售商品称重多次故意产生负偏差构成的负偏差滥用,《零售办法》没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因此,依照现有的规定,食品、金银饰品负偏差滥用可能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以重量结算的除食品、金银饰品外的商品更是如此(如单价不菲的冬虫夏草等没有纳入《零售办法》监管范围,已经导致现实纠纷)。假设水果摊每次称给顾客的水果(价格档次不高于每公斤6元)可能200克都缩水到180克,此种情形下如何对负偏差滥用进行监管?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条途径:第一,依照《零售办法》规定,销售商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那么通过严格监管零售商品称重时使用的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可以有效预防称重时出现负偏差的比例,从而减少负偏差滥用;第二,对于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的,必须严格依照《零售办法》规定,按照价格及重量范围为标准确定允许负偏差值。《零售办法》灵活地将各类零售商品依照不同称重范围、价格范围来规定对应的负偏差,这可以间接缓解负偏差滥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同样是1公斤食品,价格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允许负偏差20克;价格高于每公斤100元的,只允许负偏差1克,这样,即使是滥用负偏差也影响有限。笔者认为,由于零售商品的特殊性,比如多次零售称量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没有确切的称量记录要求,监管部门核称方法的局限性,目前,直接取证来确证负偏差滥用还比较困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负偏差滥用的监管
定量包装商品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规定与滥用的监管是和前面所述零售商品称重负偏差规则有所差异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6年施行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定量办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即负偏差)。
根据《定量办法》规定,允许短缺量只能适用于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对于滥用允许短缺量的情形,《定量办法》引入了“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概念予以规范。如,假定所有的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均符合允许短缺量要求,但是都控制在允许负偏差或短缺量的最大限度上,那么该批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就会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这就违反了《定量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某批糖果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为100克,允许短缺量为每包不超过4.5克,厂商出厂的该批糖果每包实际含量为95.5克,符合了单件允许短缺量的要求。但是,该批糖果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5.5克,不符合《定量办法》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强制性规定。如此而言,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情形下,负偏差滥用是可以得到有效监管和规范的。这是对生产厂家计量能力的要求,同时,对于违反《定量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笔者认为,计量负偏差的滥用监管还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定量办法》仅按照称重范围,没有按照产品类别、价格范围来规定对应的允许负偏差,该点有别于《零售办法》,而且更加严格。可见,在对负偏差滥用进行规范时,对生产厂家的要求比对销售商的要求更为严格;第二,定量包装商品大于10件才构成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可以运用“检验批”抽样检验的方法,那么批量为1至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将无法适用上述“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规定。由此可见,10件以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负偏差不产生“滥用”;第三,确定“滥用”之前,关键要确定实际量值,这离不开“修正补偿”,而《定量办法》规定的“修正补偿”并非刚性因素,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四,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必须在允许短缺量以内,但是批量定量包装商品依据抽样办法,允许一定量的大于上述允许短缺量,小于或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商品(比如100件内可以有3件),这属于负偏差滥用监管中的宽大性规定,达到了对生产企业监管与扶持的良性平衡。(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