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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免检制度的再认识

2007-05-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免检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于2000年开始正式出台的。其出发点是扶优扶强,为稳定企业产品质量创造一个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引导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避免重复检查,克服地方保护,减轻企业负担。经过6年的发展、应用和实践,可以说,国家免检制度无论在内涵上和作用上已远远超出了免检制度出台时的设定目标。因此,深化和完善国家免检制度的理论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从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出发,通过对国家免检制度的作用进行系统总结,结合浙江省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实践,尝试对新时期国家免检的作用、基本内涵、法律地位、免检制度与监督抽查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等方面进行理论研讨。

国家免检制度实施以来所体现的主要作用

   根据6年来我们收集到的来自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个层面对国家免检制度的认识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作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将国家免检制度的作用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免检制度是政府对重视产品质量企业实施的一种扶优扶强的政策。从政府市场经济调控层面看,国家免检制度是政府部门实施质量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免检制度的推行,是政府对企业监督的形式转变,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稳定产品放宽监督频次,对质量不稳定产品加强监督的原则。
   免检制度是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市场形成的助推器。构建一个体系完整、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部分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利用产品质量壁垒来强化对外地产品的质量监督频次,千方百计来找外地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来阻止外地产品与本地产品的竞争。免检制度实施后,国家免检产品除了国家安排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外,免除了省以下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使产品质量壁垒失效,促进了国家免检产品在全国的正常流通。据对浙江省部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企业的调查,获得免检后,在外地遭遇的产品质量壁垒明显减少,为企业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一个非常好的氛围。
   免检产品是企业产品质量竞争力的体现。企业竞争力是指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获得盈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消费者的需求体现在产品技术档次和质量的要求上。因此,在越挑剔的市场条件下,越有可能产生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免检产品制度的出台,起到了证明产品质量的作用,他从消费的角度是引导消费者选购免检产品,从企业的角度是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一个非常挑剔的市场环境。因此,免检产品只要符合要求,就证明免检产品具有竞争力。所以说,免检产品是企业产品质量竞争力的体现。目前,国家重点工程建材产品如水泥等产品的招标中,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免检产品。这一做法就是提升了免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最好证明。
   “国家免检产品”是一种事实上的产品质量品牌。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他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别某个产品和服务,并使其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免检产品相当于将3年来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获得的孤立的质量数据信息进行了综合汇总,证明免检产品的质量是稳定的,是对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监管的一种官方肯定,并事实上成为了产品的质量品牌。因此,可以理解为免检产品就是质量过硬产品,这就产生了引导消费的效果。
   免检制度是提升质量监督有效性的有力措施。国家免检产品是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为基础进行评价的。因此,实施免检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支持,同时,也可使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从不分重点向突出重点转变,在投入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对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监督频次,将节省的检测能力用于加强对质量不稳定产品的监督力度,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对质量稳定产品的重复检查,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监管产品重点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转向加大对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使质量监督有效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得到明显提高。
   免检产品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责任和社会承诺。自从有了商品经济就有了信誉概念。从信誉的内涵可知,“国家免检产品”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的一种信誉。但要维持这种信誉,企业就要比从前承担更多的质量责任,需要百尺竿头更上一步,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不但要管理好产品生产质量,也要更加注重改进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确保“国家免检产品”这一信誉能维持下去。为此,免检企业就要以免检产品条件和规定严格约束和要求自己,把政府赋予的“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作为向社会承诺产品质量稳定的一种承诺和义务,要确保产品获得免检后,产品质量持续稳定,要自觉接受国家、社会的质量监督。例如,浙江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中就有不少企业主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不但在企业内部投入大量资金改善了质量检测能力,还主动要求省局对其免检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数据进行技术分析,来判定产品质量管理的成效。因此免检产品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是一种质量责任,从市场的角度来讲,体现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如果违反承诺,就不能成为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免检制度的内涵

国家免检产品的定义
   免检从字义上直接理解是免除检查的意思。但我们这里讲的国家免检产品的全称是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是有特殊的限制范围和针对特定对象而言的,即免检是免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免检的范围是省以下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的各种类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免检的时间是3年。
因此,国家免检产品的定义为:国家免检产品是指国家对质量长期稳定且符合规定国家免检产品条件的产品,自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后,在3年内免于省以下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家免检制度的内涵
   国家免检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基础上的一种质量监督新形式。首先,没有产品质量监督,就不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免检);其次,从质量监督的角度分析,免检不是放弃产品质量监督,而是把监督的频次从通常的1年放宽到3年。从6年的应用实践看,国家质检总局每年还是组织安排对特定国家免检产品的监督检查,只是要求省以下不得对国家免检产品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既然是国家免检产品就说明其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体现在企业重视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较好的产品质量出厂把关能力。因此,适当放宽监督周期,将有限的监督检查经费转向质量不稳定产品的监督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的有力措施之一。

免检产品的科学定位
   免检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方式,相对于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所不同,过去监督检查侧重于结果;而免检产品在侧重结果的同时更侧重于质量生产过程的监督。
免检是行政检查的特别形式。行政检查分为一般检查、特别检查和督促自查,免检即属于特殊检查的一种。对符合条件的免检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于检查的行为,有行政奖励的属性。
免检不是不予检查,而是检查机关通过事先设定一定的条件在免检对象达到条件要求自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以特免的方式免除对应检查对象的检查。

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

   关于免检制度的法律定位问题,法学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行政奖励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有的认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仔细分析一下免检制度的定义不难看出,免检其实是行政执法检查豁免行为,是行政检查的一种特别形式。同时,由于质检部门授权有关企业的产品免检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又具有行政指导性,对于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产品去消费起着一种良性引导作用。因此,免检制度又带有一定的行政指导特征。
   首先,免检是对一些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的大中型企业采取的有条件的不检查或少检查措施,出发点是为了扶优扶强,减少企业负担。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免检充分体现了企业产品质量过硬,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负担和监控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最重要的是,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后,也得到了适当的激励、引导和约束,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其次,免检跟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许可由法律设定,是行为人从事一定行为必须具有的资质或条件,否则其行为则为违法,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明显特征。而免检是一种纯自愿行为,对广大企业没有强制约束力。和许可相比,扶持、激励的特征最为明显。
   再次,免检不是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产品质量法》明确了质监部门监督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但这和免检本质上并不矛盾。首先,免检设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应该说它的涵盖主要是一些质量控制水平高、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企业,而不是所有或者绝大多数企业,一般的企业也很难符合免检设定的条件。其次,免检制度的出发点是扶持部分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为了放弃监管,从实际工作上看也确实没有完全放弃监管,只是在监管的频次以及监管的部门上进行了调整,国家每年都要安排免检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这充分说明了免检产品的质量一直在控制和监督之中。

免检与质量监督的辩证关系

    免检与监督检查是一个表述不同、形式不同,而实质完全一致的产品质量监督方式。
   免检就是一种形式改变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免检产品只是将监督的频次从通常的一年检查一次调整到3年检查一次,但两者都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这一形式并没有改变。
   免检证书相当于一种适用范围更广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对于正常的政府监督检查而言,每次监督检查如果产品检验合格,都要出具一份产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证明监督批次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而免检首先要对申报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但申报时产品质量检验必须合格,还要检查近3年的产品质量是否检验合格,同时要对企业生产管理、生产条件和出厂质量把关等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只有均符合要求,才发给免检证书。检验报告和免检证书都属于一种产品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只不过免检证书要证明合格的产品范围从一个批次扩大到连续3年生产的产品。因此,免检证书与检验报告都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形式。
   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后处理形式也基本一致。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免检产品也是一样,如果免检产品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其处理也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
   免检产品和一般产品监督一样,都有时效性。监督抽查的产品合格与否时效性很强,即使第一次检查合格,但过段时间的第二次监督检查如不合格还是要进行处罚,并不能因以前产品质量合格而免除。免检制度也是一样具有时效性。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消费者举报、质量投诉等资料对免检产品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对免检产品进行突击性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免检条件,即取消产品质量地的免检。每年免检复评中都有个别产品因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撤销免检资格并进行查处的案例。(作者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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