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 别
我们所说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就是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絮用纤维制品,包括个体的、集体的,家庭使用的、公共场所使用的等等。
从狭义上来讲,每一个家庭以及每一个人所使用的絮用纤维制品,属于个体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消费性用品,无任何盈利性质,其使用情况与他人无关,但是其质量状况与生产、销售者有直接的关系。从广义上讲,集体场合所使用的絮用纤维制品,也属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如:医院、学校、宾馆、福利院、养老院等等,属于集体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这些集体所用的,其中有的是用于赢利性服务的,有的是用于老弱病残的,其使用情况不但涉及使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其本身质量和循环使用后是否清洁卫生、引起疾病传染等,都与提供该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采购者有关。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鉴别有这样几个方面:
法规适用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是指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3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工业下脚、医用纤维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吻合,惟一不相同的是,《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二、三类棉短绒作为限用原料,不能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这就意味着一类棉短绒可以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而《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却规定“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4.1.2规定“絮用棉纤维应采用GB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皮棉,其中长度16mm(含16mm)以下的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也就是7级皮棉或一类棉短绒不允许作为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这与《办法》是相冲突的,按照《办法》要求,一类棉短绒可以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其长度应该按照GB5705-85《纺织品名词术语(棉部分)》1.1.1.24规定“一类棉短绒,纤维手扯长度在13mm及以上的棉短绒,一般为头道绒”,因此,在其他技术指标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长度鉴别是否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时,无论是从层级关系还是从新旧法律优先关系,都使得检验人员无法操作。因此,笔者建议,相关负责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技术文件。
原料选择
原料的选用与一个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等因素有关,而絮用纤维制品又是一种特殊制品,其原料的选择与功能性关系密切,按其功能性又主要应从纤维长度来分类选择,因为其他物理指标对其使用性能影响较小。如果用于服装类或盖类制品,则应选择纤维长度为25mm及以上,因为纤维长度长,纤维之间的抱合力及纤维网中纤维的缠结程度增加,因而可提高絮棉制品的强力。同时絮棉制品的断裂强度、顶破强度和撕裂强度也是随着纤维长度的增加而上升的,但是纤维长度的选择还要受到梳理和成网加工条件的限制,并非是越长越好,有时甚至起到相反的效果。一般梳理成网长度范围可达20~150mm。如果是垫类制品,则长度可缩短一些,如采用气流成网机成网,长度可采用10~50mm。
除了《办法》要求的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等原料外,一类棉短绒、回花、车肚花、抄轧花、精梳落棉等也符合《办法》要求,且长度均在13mm及以上,因此适用于垫类制品。而且这些原料的价格是皮棉价格的1/3,如果与化纤混合采用热熔成网,在保证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可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但是由于棉短绒市场疏于严格管理,现在市场上没有真正的一类棉短绒,大部分是混绒,因此长度达不到所需要求,在选用时应特别注意。(作者单位:山西省纤维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