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起源以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CI)创立和成长过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CI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当时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现已迁移至英国的伦敦。
如今,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世界消费者组织的宗旨是什么?
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有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况;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如何诞生的?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其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国外相关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3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列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分割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一、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如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人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多年实施的情况,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其他产品,其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给建筑工程埋下隐患,酿成了许多恶性质量事故。对该产品如何进行有效监控,依据哪部法律进行管理和监督成了关键问题。本次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该类产品应纳入《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是,《产品质量法》的许多规定,难于适用,应当另行立法,即适用《建筑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经营活动有哪些?
在这次《产品质量法》修改中,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经营者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在罚则中补充了对仓储、运输、保管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在服务业中也出现了利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的新情况。比如修理业中,修理者购买假冒伪劣零配件进行修理,美容美发业中,经营者购买假冒洗涤、化妆产品,用于消费者身上。该类经营服务活动,经营者虽然看似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但其使用的假冒伪劣的零部件、洗涤及化妆品的实际消费人及受害人却是消费者。服务业的经营者只顾盈利,大量购进该类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打而不绝的一大根源。为更有力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杜绝该类产品的滋生和蔓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假冒伪劣产品用于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具有威慑力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要培育和完善市场需有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还较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低,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尚不发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就是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后,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这一行政手段,仍将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领导机关来说,有提供决策依据的作用;
(二)有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优质产品的作用;
(三)有打击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作用;
(四)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