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标准,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为缺斤少两。
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40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8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100克。
二、肉、蛋、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每公斤高于6元但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5克。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三、干菜、山珍食品或每公斤高于30元但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l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克;大于l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6克。
四、每公斤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0.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克;大于0.5公斤,小于或等于2公斤的负偏差不得超过2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5公斤的负偏差不得超过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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