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阳光权”受到侵犯,南京市两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万元和8千元。
两原告诉称,他们分别于2003年购得玄武区某公寓4幢的两套住房,并取得产权证,当时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前的房屋都采光充足。但自2006年被告位于玄武区的开发项目“采菊东篱”建起后,原采光和通风受到了严重影响,从早晨到中午的日照时间只有20分钟,原告的生活质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原告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分别向被告索赔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其开发的“采菊东篱”建筑项目是经过行政部门合法审批的,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并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利益。本案中,尽管被告开发的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勘验结论证明,被告的楼房实际建成后,原告所居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原告房屋的地段和位置,并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法院酌定了上述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