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本次共抽查了湖南、江西、浙江、福建、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贵州、云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6个省、自治区的234家企业生产的254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0.5%。
自2000年起,国家质检总局连续7年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本次烟花爆竹产品抽样合格率比2003年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比2004年和2005年分别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烟花爆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
抽查结果表明,烟花爆竹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普遍较好,部分小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尤其是产品中违规使用氯酸钾药物、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超标及缺少重要安全标志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次抽查产品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
一是违规使用氯酸钾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氯酸钾属烟花爆竹产品禁用药物。氯酸钾由于反应温度低、敏感度高,尤其与硫磺或有机物混合后,稍经摩擦或撞击就会燃烧爆炸。烟花爆竹生产中很多工序是手工操作,若使用氯酸钾,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安全事故。抽查中发现有32种产品违反标准规定使用了氯酸钾。
二是燃放性能不合格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烟花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火险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地面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低炸是指升空烟花产品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炸筒是指烟花燃放时筒体产生不应有的炸裂现象。抽查中有21种组合烟花类产品的燃放性能质量问题突出,经检验,存在火险、低炸、炸筒等缺陷。这些燃放性能缺陷容易造成炸伤人或引燃物品的危险。
三是引火线的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引火线的引燃时间有严格规定,引燃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能太短,也不能过长。抽查中有51种产品的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合格。在检验中,爆竹引火线引燃时间最短的只有0.4秒(标准规定3秒至13秒),组合烟花引燃时间最长的达到28.3秒(标准规定6秒至12秒)。
四是标志、包装不合格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标志、包装有严格规定。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标志、包装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有个别产品的包装上没有任何标志;有部分产品无厂名厂址、燃放说明、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不清楚等;有部分产品无外包装或使用的外包装材料不具备防震、防压、防潮等要求。
针对本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扶优扶强、打假治劣、引导消费”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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