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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是其载体的一般属性

2007-03-27 16:2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质量”一词与英文“quality”所对应的质量和物理学中的质量是完全不同的,使用“品质”一词比使用“质量”一词能更准确地表达事物的内在特性。

   任何过程都有输出,任何过程的输出都有一个质量好坏的问题。换言之,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质量好坏的问题。所以,质量不只是制造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独有的。制造物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是人行为质量的体现和结果。同理,机构(或团体、或国家和地区)的质量也是领导集团和全体组成人员的行为质量的体现和结果。仅对制造物质量和服务质量适用的质量概念是狭隘的小质量概念,新的质量概念应该是能满足“描述行为质量、机构质量和生存质量”需要的大质量概念。

   质量标准一般是公开的,至少是供需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国家规定不准无标生产。所以,每种产品都有“用于评价其质量”的标准,且标准必须合法化、公开化。产品标准是对产品功能和特性的要求,是产品的社会性约束。尽管不同个体对同种产品的要求各不相同,但是这种要求是围绕某个平衡点左右摆动的,这个平衡点是社会的主流要求,即社会一般要求。绝大多数情况下,一种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一个或少数几个个体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即满足社会主流——大多数个体的需要)。所以,对产品的功能和特性的要求是社会化的,产品的功能特性满足的是社会一般要求。退一步讲,有关质量的要求,至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性,人们应该从社会的观点看待有关质量的要求。为了方便,也可以认为有关质量的要求是社会一般要求。社会一般要求是共同的要求或是社会的主流要求,是“令质量输出的主流使接受者满意”的要求。满足要求的程度是产品的质量水平。质量载体固有特性的本质是由其组成及结构所决定的自然性质(是自然流露的东西)。如上所述,质量定义中的“要求、功能和特性”都可以被抽象化。将三者结合起来并相互作用,抽象化就越发明显,如:可以抽象为“质量载体的一般属性”——特性及其满足要求的潜力和“对特性的要求”三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抽象而成的质量价值和质量水平。质量价值和价值水平是质量属性的两要素。对于无意识的质量接受者而言,“满足要求的程度”是指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程度。利用拟人的手法并认识到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共性——受“物流动态平衡”的约束(标准是一种约束;反之,约束即为标准要求),就很容易将适用于产品质量一般属性的确定方法推广到所有事物之中(包括有关生物和人类的有形物和无形事物)。

   质量定义的变更集中地概括并反映了质量概念的发展历程。最初的质量定义为:质量就是符合标准。20世纪几乎用了一个世纪的质量定义是:质量是产品(或服务)满足要求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这种定义至少有两个问题:一是仅指产品和服务;二是所说的“总和”容易被理解为简单“加和”(实际上,应是集合并抽象化)。21世纪时质量的定义变更为: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去掉了比较接近抽象化的“总和”一词,离“一般属性”的内涵更远了。另外,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是质量水平而不是质量本身。就是说,后一种质量定义更不能表明质量构成的抽象化。特性和功能的要求是认知质量,固有特性是感知质量的决定因素。这样,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就是感知质量与认知质量的差异函数,也是顾客对质量载体的满意水平。如果是认知质量与感知质量的比较、集合或矛盾运动,那么它们之间就无法形成差异函数。后一种质量定义中的“固有特性”是自然属性,而“满足要求的程度”和“赋予特性”是社会属性(如环保、卫生、文明等特性)。但质量绝对不是具体的“固有特性”,也不是“满足具体要求的程度”,而应该是这两个方面的属性的集合、相互作用乃至抽象化。说一种事物质量好并不是指其中的具体的特性优良或满足要求的程度高(许多单一成分并不是越高越好或者越低越好),而是指该事物的综合属性优良。这就简单地说明了质量不是具体的功能和特性而是抽象的功能和特性。“具体要求”被抽象化以后就成了“社会一般要求”。满足“社会一般要求”显然是“社会属性”。具体的“满足要求的程度”的共同本质是利用质量水平的正态分布求出的个体质量水平与社会平均要求的差(以标准偏差为单位计)。事物的“固有特性”决定使用价值,属于它的自然属性,这是不容置疑的。在这一前提下,只要认识到事物“满足社会一般要求”是事物的社会属性,就不难看出事物的质量是事物的一般属性。事物的“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满足“带有社会性”的要求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再次强调,质量的属性具有两种要素——质量价值和质量水平。“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的质量定义只是侧重于表达质量水平而轻视了对质量价值的表达。

   大质量观下的质量的内涵为:质量是其载体的一般属性。一般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相互作用和抽象化。所以,质量是其载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抽象、集合及相互作用。质量载体的自然属性是它的具体的、固有的功能和特性,质量载体的社会属性在于它所参照的要求的共同性和它的特性必须被“公众”认知,受“公众要求”制约。一种事物的质量水平与该种事物的使用价值和或社会效果正相关。具体一点的质量定义的表述是:质量是由特性与对特性的要求相互制约、协调而形成的一般属性。质量的决定因素是事物的发展水平。例如,宇宙飞船为什么能做得这么好,是因为生产力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航天工作需要这么高的水平;孔子的行为质量为什么这么高,是因为他的大脑和智力及品质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人民心目中有个圣人的偶像。

   对于人类而言,正确的要求(即合理的要求)就是社会一般要求。认知质量隐含的“要求”是对功能和特性的积极作用的一般要求,也是对使用价值的一般要求。只要认定生物界也有“社会”(即以“拟人”的手法描述生物与它们的环境的集合),新的质量定义就不仅对人、人的行为、人类组织和人类劳动产物适用,而且对自然界中的生物及人的组织器官也适用。它还直接表明了质量与价值的关系。固有特性是使用价值和积极作用释义的价值的决定因素,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代表其相对价值的高低。另外,质量概念内涵中的“要求”是由质量接受者提出来的,与质量接受者的价值取向或价值观有关。而社会一般要求一定是要求质量载体的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就允许个体对事物的益损性的认识,不一定与集体的认识一致。作者提出的质量定义尽管没有“质量是相对价值”的直接表述,但仍然是认知质量和感知质量相协调的具有“符合性”、“适用性”、“抽象性”和“积极性”内涵的质量定义。它限定了需要满足的要求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科学的、有价值的要求,从而揭示了质量具有价值的本质,满足大质量观的要求。因为“符合”和“适用”都是有参照物的,而符合那些作为参照的公认标准和顺应自然规律及社会规律的必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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