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
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条:
一、成品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共计有15300根,仅凭对这6根的检验结果,就认定库存的所有螺纹钢筋不合格,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其依据何在?
二、螺纹钢筋行业标准规定,出厂检验每批次产品抽取6根作为抽样检验的样品,但标准中又规定“批次”的组批原则是同一炉号的螺纹钢筋产品为一批(同一炉号螺纹钢筋一般为60吨,约5500根)。现在库房内库存的螺纹钢筋不是同一炉号的产品,因此不是同一批次的产品。那么,质监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判定仓库内全部产品不合格的组批原则是什么?
本案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无论是对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还是行政执法现场检查中实施的抽样检验,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其中有些问题恰恰是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和行政执法稽查人员常常容易忽视的。
该市质监局针对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应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样本代表性的问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常只能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进行全数检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出厂检验,大部分质量指标也都是抽样检验,尤其对于一些破坏性试验的检验项目,只能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螺纹钢筋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按照行业标准的规定,也是抽样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种抽样检验的不同之处在于,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是对连续生产出来的连续系列批产品实施的抽样检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一般是根据国家标准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来确定的。接收质量限AQL(指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水平)是确定出厂检验抽样方案的主要要素之一;而监督检验的对象是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案,当监督总体量N大于250且样本量n不超过总体量的十分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时,可根据国家标准GB/T14437-199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方案。GB/T14437标准适用于质量监督方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根据该标准确定监督检验抽样方案时,首先应确定监督质量水平Po,规定监督检验等级。确定的Po值应不小于企业出厂检验确定的AQL值(即:Po≥AQL)。
本案中,产品标准是一个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中没有明示出厂检验的AQL值,但我们可以根据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反推出AQL值。标准中规定每一炉号的产品为一批,一炉螺纹钢筋约60t,5500根左右,即N=5500。产品标准中规定样本量大小为6根(n=6)。从GB/T2828.1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主表)中查得6介于主表中样本量大小一列的8和5中间,无论选用(8;0,1)抽样方案,还是(5;0,1)抽样方案,其对应的AQL值均为2.5。因此,监督检验确定的Po值应不小于2.5(即Po≥2.5)。本案中选用的抽样方案为(6;2),从GB/T14437表1中可查出,该抽样方案介于(8;2)和(5;2)中间,其对应的Po值应小于6.5而大于4.0,是大于AQL值,符合GB/T14437中规定的本标准适用条件。
关于监督检验等级的规定,GB/T14437中给出5个监督检验等级,监督检验等级越高,样本量越大,检验的功效越高,即:当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大于监督质量水平Po时,监督总体被正确地判为不可通过监督检验的概率就越大,不合格的总体“瞒混过关”的可能性就越小;换言之,选用的监督检验等级越低,将实际质量不合格的总体判为通过监督检验的可能性就越大,即存伪的概率就越大。本案中,选用(6,2)抽样方案,从GB/T14437中可查出,选用的监督检验等级是较低的Ⅱ级。该抽样方案检验功效较低,存伪概率较大,实际不合格的监督总体“瞒混过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从GB/T14437附录A中表A2可查得:当该批螺纹钢筋实际不合格品率为6.5%(P=6.5),应判为不合格批时,其可能通过监督检验的接收概率为0.947。在本案中采用(6,2)抽样方案实施抽样检验,将合格的产品批判为不合格,冤枉行政相对人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应该小于1-0.947=0.053,而判定其为不可通过的不合格批的概率则应该大于94.7%。因此本案中行政相对人对样本代表性问题提出的质疑就不攻自破了。
二、关于组批原则问题。产品标准中抽样方案一般根据GB/T2828.1确定,适用于对连续系列批的抽样检验。将连续系列批的抽样方案和转移规则结合起来使用,可以使出厂产品的不合格品率控制在事先确定的接收质量限AQL之下。这里的组批原则应是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系列批中的“批”,不同类型的产品,不同规模的企业,其组批原则可以不一样。本案中的螺纹钢筋出厂检验的组批原则以同一炉号的产品为一批。而监督检验的目的是对于作为一个孤立批的监督总体进行概率把关,监督检验的对象是经过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这里“出厂检验合格”是监督总体中所有产品的共同特征,也是关于监督总体的组批原则,而没有必要再去追溯其原来属于连续系列批中的哪一个“批”。因此,GB/T14437中规定:“根据监督需要确定监督总体,监督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这里规定的孤立批的组批原则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连续系列批的组批原则显然是不一样的。
上述理由,得到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市质督局取得了一审胜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