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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答本刊记者问

2006-12-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认真履行义务 充分享受权利 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答本刊记者问

   今年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周年的日子。回首5年前,在中国入世谈判中,质检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入世5年来,我国质检部门在履行入世义务、享受WTO成员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同时,面对当前世界范围内纷繁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势,我国如何协调应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问:李局长,您好!今年是我国入世5周年。5年来,我国在履行与质检工作有关的入世义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总体效果如何?

   答:入世5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质检部门认真履行与质检工作有关的入世承诺,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同时积极争取WTO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实现了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结合。
首先,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现了质量、计量、检验检疫、标准和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

   其次,中国加入WTO后,我们按照入世承诺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部门规章227件,规范性文件559件。先后完成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了90件部门规章。《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合格评定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完成了对现行21575项国家标准和8511项国家标准计划的清理。

   5年来,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设在质检总局的中国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共向WTO发出TBT-SPS通报490项,在所有WTO成员中居首位。因此,我认为,中国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方面都表现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总体效果是好的,收到的成效是实实在在的。

   问:您刚才提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请问在享受权利方面我们是怎么做的?

   答:在享受WTO成员权利方面,质检系统参加了WTO相关委员会的会议,如TBT、SPS、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等,参加了越南、沙特、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等其他成员的入世谈判,并参与了对美国、日本、欧盟等WTO主要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在多边场合表达了我们的关注、反映了我们的意见,而且就其他成员限制我产品进口的不合理措施进行了积极交涉。

   其次,对WTO其他成员通报的TBT和SPS措施草案进行研究,提出评议意见,从而使国外最终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作为发展中成员,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积极争取并获得了发达成员对我进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援助,提高了我国相关部门运用WTO规则的能力。

   问:作为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协调。2002年6月,吴仪副总理要求质检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2003年1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由质检总局牵头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目前共有18个部门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2003年7月3日以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已召开6次成员会议、7次联络员会议,举办100多次中外研讨会、内部研讨班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一是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二是完善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三是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有效应对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REACH法规和RoHS指令等对我影响较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四是认真履行通报义务,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维护了国家信誉和利益;五是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了入世“后过渡期”应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六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总之,基本实现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措施协调、反应快速、一致对外”的宗旨。

   问:听了您的介绍,知道部际联席会议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请问有什么经验吗?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基本的经验,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谋划全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这是联席会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时刻坚持;二是坚持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围绕着促进扩大出口、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开展工作,这是联席会议的宗旨,必须牢牢把握;三是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协调、统一应对,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这是联席会议的根本原则,必须坚决遵循;四是坚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这是部际联席会议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必须继续发扬;五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的新机制、新手段,这是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动力,必须继续探索;六是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这是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必要前提,必须不断加强。

   下一步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要突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加强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提高我国标准水平,提高总体质量水平。二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增加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查验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密切跟踪和研究国外动态,及时为各部门,特别是企业提供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动态。四是高度重视评议工作,反映我们的要求,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企业利益。五是增强应对技术壁垒的主动性,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多方面措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挑战。六是进一步完善部际联系会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到统一步调,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

   问:我国开展对外TBT和SPS通报评议工作的情况怎样?效果如何?

   答:对WTO其他成员制(修)订的,不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措施提交评议意见,是WTO成员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不提交评议意见,就等于自愿放弃权利。

   因此,质检总局一直把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作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来抓。5年来,我国共对国外通报的1509项TBT和SPS通报进行了研究,对其中380项通报提出了书面评议意见。重大评议包括: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EuP指令、欧盟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美国食品和饲料生产企业注册法规、欧盟及美国打火机指令等。评议涉及30个WTO成员,产品领域覆盖化工、机械、汽车、家用电器、玩具、打火机、中草药、家具、食品标签等。由于我们准备充分,严格按照WTO规则办事,评议意见的反馈和评议效果越来越好,许多评议意见被成员采纳或部分采纳。如促使美国取消了其对酒类产品过敏源标签的不合理要求,促使日本调整了其肯定列表制度中部分残留限量,促使欧盟调整了其对茶叶中硫丹限量的过严要求(放宽了3000倍),促使欧盟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给予中国过渡期等等。通过评议,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消除了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问:从2005年底起,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允许外商在华建立独资的技术测试分析和检验公司。您认为这会对我国检验机构造成冲击吗?“狼”真的来了吗?

   答:根据我国入世承诺,自2005年12月11日起,我国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的检验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在华设立4家外商独资的检验鉴定机构。

   检验鉴定市场的完全开放,大量外资检验机构的进入,必将给国内检验鉴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国外检验机构大都有较长的发展过程,有许多甚至有上百年的经历,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一流的服务意识和固定的客户群体,这对于全面提高国内检验机构的竞争力、提升中国检验鉴定市场的国际影响力都有积极的作用。当然对于国内一些实力较弱,特别是服务意识较差的检验机构也会造成一定冲击。但这有利于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面临我国检验市场对外开放的形势,一方面,我们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所有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所有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都能够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尽快发展壮大起来,通过公平竞争赢得检验市场。我相信,我国检验市场对外开放将在推动我国产品出口以及推动我国检验机构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已经正式实施,欧盟RoHS指令也在今年7月1日实施,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低的EUP指令和关于化工品管理的REACH法规也将在明年实施。请问,质检总局在应对上述国外技术措施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5月29日生效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对日食品、农产品出口影响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交涉,使日本政府采纳了我国的相关意见,对一些残留限量做出了调整。但更重要的是从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企业和农户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及加大对日交涉和合作力度等多方面,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取得积极效果。国家质检总局今后将继续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和对日交涉力度,争取使该制度的实施对我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我们希望对日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企业及贸易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农药、兽药禁用规定和允许用药的规范操作使用等,配合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有效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RoHS指令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国之一,每年约600亿美元以上产品受到影响。我们对有关出口企业进行了专项培训,积极向国外推荐符合RoHS要求的生产企业;加强国际交涉,促使相关标准化委员会采纳我国的有关提案意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向欧盟提出豁免清单,促使欧盟发布了5批豁免清单共20多项内容,方便了企业出口。我们还改革了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检验监管模式,在不影响出口产品验放效率的前提下,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使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未受大规模的影响。

   欧盟的EUP指令明年实施,对用能产品的寿命周期的生态要求都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将影响到产品从设计、生产、维护到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我们紧密跟踪欧盟的立法、技术评估、实施准备等动态,在第一时间进行交涉,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企业。我们还积极制定标准,建立相关实验室,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相关产业水平,使得这些技术法规对中国的出口影响降到最低。

   2007年即将实施的欧盟REACH制度,将使我国对欧盟化学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并且对于纺织、轻工、机电等下游行业,也将产生贸易阻碍。我们及时跟踪REACH制度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国内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加强了与欧盟的交流、合作,在“中欧工业品安全与WTO/TBT磋商合作机制”下成立了REACH工作组;将200多个与REACH有关的化学品安全评估技术标准,作为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来开展。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将使我国在REACH制度实施后从容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欧盟REACH制度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安全。

   问:听说很多国家认证体系繁杂,管理不统一,请问我们国家情况怎么样?

   答:刚才我讲过,中国加入WTO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国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履行世贸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5年来,中国积极促进国际认证认可互认工作,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的认证认可体系,采信相关结果,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我国于2002年建立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研究协调涉及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并通报其进展中的重大事项等提供了平台。国家认监委是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20个单位。

   问:关于标准化问题。WTO/TBT和SPS协定都鼓励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以避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请问5年来,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加入WTO以来,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科学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着力推动采标政策的落实。加快了食品、能源、装备制造业、家用电器等采标工作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

   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方面,为了提升国内产业的竞争力,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发动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承担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从6个增加到13个,在我国召开的TC/SC技术会议显著增加,为企业较广泛参加ISO/IEC的技术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问:目前,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上接触到关于我出口产品在国外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技术贸易壁垒就是对贸易的限制。WTO允许这些限制贸易的技术措施吗?

   答:这里,我们必须将国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分开来。WTO成员出于保护人类或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只要不超过所必需的程度,并符合WTO《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原则、科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原则和相互认可原则等的要求,就属于合法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畴。由于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统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应该看到,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我国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对贸易的不必要的限制。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不允许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法存在。但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此类壁垒又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也是需要我国企业和政府下大力气予以克服的。在WTO/TBT和SPS委员会中也一直存在激烈的讨论和交涉,并不断有相关的争端案例。

   问: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怎么样?对我国影响大吗?这几年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还是很快的,如何理解这种现象?

   答:总体上看,入世以来,我国出口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中国出口产品不断遭遇进口国日趋严格的要求,如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要求、用能产品能效要求、农产品中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企业要满足这些技术要求需增加高昂的出口成本。有的出口企业因此丧失了竞争力,甚至丧失了传统市场,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5年来,我国接收WTO发出的TBT、SPS通报8261项。分析显示,这些通报来自87个WTO成员,通报成员占149个成员总数的58.4%。最活跃的成员包括美国、欧盟、日本、新西兰、巴西、阿根廷、智利、韩国、以色列、加拿大、泰国、墨西哥等,都是我主要贸易伙伴。将法规制定的政策目标锁定在保护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成为各国通报的重点。一批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物质循环利用、食品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措施相继出台。以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和EUP指令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代表的技术法规系列在WTO成员中引起强烈连锁反应。

   鉴于这些通报对我国政府制定政策、对出口企业掌握进口国的最新市场准入动态具有重大影响,我局及时组织了研究分析。其要求合理的,通知企业及早适应;其要求不合理的,提出评议意见,进行多、双边交涉。

   我国应对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及我国企业平均技术实力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我国产品出口范围的扩大,总体的外贸量得以保持稳定较快增长,但不能为此而忽视或放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问:从您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今年是我国“十一五”开局之年,请问质检总局还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做哪些工作?

   答:技术性贸易壁垒确实是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的条款中,技术性措施并不是主要篇幅,但它和其他关税措施、贸易管制措施有很大不同。技术性措施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每时每刻都会遇到新的壁垒,经常要与有关国家进行长期、反复、多回合的交涉,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交涉。而且从这些年情况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趋势,条件越来越苛刻,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专业性很强,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惟有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企业利益极端负责,才能干好这项工作。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开展了不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们在熟练运用TBT和SPS协定规定的原则制(修)订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充分享受WTO成员的权利,尤其在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和应对方面有待加强;有关方面履行义务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基于国际标准、对进出口贸易和生产、加工影响最小、及时按规定履行WTO通报义务,从发布到实施留出合理适应期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家质检总局下一步要在八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加大对外评议工作的力度;二、完善建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三、加大双多边合作交流与交涉的力度;四、加大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五、做好多哈回合谈判重启后非关税措施谈判的跟踪和研究工作;六、加强对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的跟踪和研究;七、积极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以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要求的能力;八、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技术保障能力和检测体系为外经贸服务的依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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