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促销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由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不得虚构清仓、拆迁等促销事由。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第十六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新《办法》规定,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中对商家开展的有奖销售、限量购物、积分优惠等促销活动设置了“紧箍咒”。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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