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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食品分装如何处罚

2006-09-25 1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简介】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操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点。后查明,外埠A公司购买B公司生产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大包装糕点,运到本地后,利用该加工点进行分装。

【处罚决定】
   鉴于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事实,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辖区工商局出具了《行政案件移送书》,并将该案移送至辖区工商局。工商局认为A公司在其注册地有证有照,仅需补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责令改正,不予其他处理。在此情况下,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全面介入此案。经深入了解,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认定:A公司的异地食品分包装行为属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加工的食品;
    3.罚款。
【不同意见】
   对本案处罚的不同意见主要缘于两个疑点:一是A公司在其注册地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异地分包装是否属于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二是无证无照生产行为是否属质监部门职能管辖范围?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确定A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也完全可以确定A公司异地生产属无证无照违法行为。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关于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为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除了该质量技术监督局3点处罚决定外,本案似还应考虑: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是并列平行的,即在查封后经调查核实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包括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全部予以没收,而不能随意自由裁量,仅将食品没收而将其他物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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