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不足、判断不准已成为突出问题,本文就取证规则和举证规则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的适用及其重点把握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
一、取证规则的适用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的取证规则,是指为了查明制、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案件事实,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发现、收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一种行为规范。
取证时限要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取证时限同其他行政案件取证时限相同,是在纤检机构对质量违法行为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收集所有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证据。满足取证时限要求可以及时运用所有的证据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揭露伪造或捏造的事实,说服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要求纤检机构提交有关作出处罚的全部证据。取证时限有其重要作用和意义,绝不能大意。
证据形式要件。主要有下列几种:
书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经营票据、供货合同、机构代码或主管部门的批文、委托书等记载了他们的身份、涉案行为、意思表达等,是追溯案发时真实情况的载体,如果与承办人的陈述记录合并分析,可以证明事件的真实与否。
物证。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作为物证,从使用价值、危及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可以很直观地判断该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伤害程度,是有力的证据。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主要是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报告,是为案件定性、裁决提供依据。
当事人(行政相对人)陈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的当事人是涉案的承办人,其陈述表明了对制、售不合格产品的承认与否。承办人既是制、售不合格产品的直接参与者,又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承办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他对案件的产生、发展、演变及结果最为清楚;另一方面,他的陈述比任何其他证据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相互佐证,使证据间更具关联性,更显合法性。
笔录制作完毕,要经过当事人阅读后双方签名押印,如有拒绝签字盖章时,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不签名或不盖章的是无法律效力的。
证据的保全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应分别对待。对于学校,在案件发生当时,不合格产品暂时属学生所有,不能马上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通知学校立即更换,并存放在合适的场所,然后再采取登记保全措施;对于医院和宾馆,可以当场采取登记保全措施,但是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危害,也要通知其立即更换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存放指定地点继续采取登记保全措施,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得将登记保全的物品擅自销毁、隐匿或转移。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收集证据的物证之一。在抽取检验样品时,要填写样品抽样单,对该样品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颜色、样品状态、规格型号、原验结果等进行描述,抽样单要有双方承办人的签名单位印章;所抽取的样品要有被抽样单位的标记或在样品上加盖被抽样单位的印章。
二、举证规则的适用
举证过程是将收集的所有证据提交到有关审判、裁判机构来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过程,也就是证据证明的具体体现。絮用纤维制品案件举证包括听证程序中举证、复议成中举证和行政诉讼中举证。
1.举证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
听证举证时限和地点要求。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除了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证据外,听证地点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纤维原料质量违法案件,可以在省级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案件,必须到所委托执法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
复议举证时限及注意事项。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就是纤检机构,《行政复议法》严格规定了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和应承担的举证失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无正当理由或复议机关准许延期的,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举证不能,同时要求在复议期间不得擅自补充证据。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复议地点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纤维原料质量案件,申请机构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中国纤维检验局;如果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申请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加盖具体行政行为机构的公章。
诉讼举证时限要求。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起,都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行政诉讼的提出可以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地点是当地人民法院。
2.举证责任。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如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纤检机构是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补证规则。补证的目的是对证据缺陷的补足,便于裁判、审判机构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补证可分为主动补证时限和被动补证时限。对于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主动补证时限是指,在陈述申辩或听证之后,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听证机构认为定案证据不足,需要纤检机构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在作出具体处罚决定之前补充证据。被动补证时限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及《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要求,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案件中,法院认为纤检机构对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时,纤检机构执法人员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才能补充相关证据,不能提前补充,也不能擅自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