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0010-2005《信息安全技术包防火墙评估准则》
本标准从信息技术方面规定了按照GB17859-1999的5个安全保护等级对采用“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TCP/IP)”的包过滤防火墙产品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所需要的评估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包过滤防火墙安全保护等级的评估,对于包过滤防火墙的研制、开发、测试和产品采购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对安全环境方面的规定如下:
1.物理方面:对防火墙资源的处理限定在一些可控制的访问设备内,防止未授权的物理访问。所有与实施防火墙安全策略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应受到保护以免未授权的物理修改。
2.人员方面:授权管理员不具敌意并遵守所有的管理员规则。
3.连通性方面:防火墙是内、外网络之间的通信应经过防火墙。授权管理员可以从内部或外部网上对防火墙进行远程管理。
本标准对管理员指南的規定如下:
开发者应提供系统管理员使用的管理员指南。
管理员指南应说明如下内容:
防火墙管理员可以使用的管理功能和接口;
怎样安全地管理防火墙;
在安全处理环境中应进行控制的功能和权限;
所有对与防火墙的安全操作有关的用户行为的假设;
所有受管理员控制的安全参数,如果可能,应指明安全值;
每一种与管理功能有关的安全相关事件,包括对安全功能所控制的实体的安全特性进行的改变;
所有与系统管理员有关的IT环境的安全要求。
管理员指南应与为评估而提供的其他所有文件保持一致。
本标准对授权管理员提供如下管理功能:
能设置和更新与安全相关的数据;
能执行防火墙的安装及初始化、系统启动和关闭、备份和恢复的能力,备份能力应有自动工具的支持;
如果防火墙安全功能支持外部或内部接口的远程管理,那么它应具有对两个接口或其中之一关闭远程管理的选择权;能限制那些可进行远程管理的地址;能通过加密来保护远程管理对话。
本标准对标记的规定防火墙安全功能应维护与授权管理员以及管理员可直接访问的防火墙中安全功能数据和存储客体相关的敏感标记。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5年11月11日发布,于2006年5月1日实施。
GB1032-2005《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适用于三相异步电动机。
本标准对试验要求的主要规定如下:
三相异步电动机性能不仅与电源电压和频率的数值有关,同时与电压波形和电压系统的对称性及频率的偏差和稳定性有关。只有使用符合要求的电源(见4.2)且仔细正确测量才能求得正确的试验数据。
电压系统的对称性要求三相电压系统的负序分量应小于正序分量的0.5%,且零序分量的影响应予消除。
测量仪器概述是因为大多数仪器的准确程度等级通常以满量程的百分数表示。因此,应尽量按实际读数的需要,选择低量程仪表。
影响仪器测量结果准确度的因素有:
信号源负载;
引接线校正;
仪器的两程、使用条件和校准。
电压测量是要求测量端电压的信号线应接到电机端子,如现场不允许这样连接,应计算由此引起的误差并对读数作校正,取三相电压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电机性能。三相电压对称性应符合本标准4.2.1.2的要求。
本标准对负载试验概述规定,进行负载试验的目的是确定电机的效率、功率因数、转速和电流。其他试验中,有的项目也是带负载进行的。负载机械与电机轴线应对中并保证安全。读取读数的过程是先读取最大负载时的读数,然后读取较低负载时的读数。
本标准规定热试验一般应对被试电机予以防护以阻挡皮带轮、皮带以及其他机械产生的气流对被试电机的影响,一般非常轻微的气流足以使热试验结果产生很大的偏差。引起周围空气温度快速变化的环境条件对温升试验是不适宜的,电机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容许空气自由流通。
本标准代替GB/T1032-1985,与GB/T1032-1985比较:在内容上增加了诸如采用“B法”测定电动机的效率;基准温度采用了GB/T755.2-2003标准的规定;给出了电机性能计算格式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5年9月19日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成员保护》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进行侧面碰撞的要求和试验程序,还对车辆型式的变更、三维H点装置、移动变形壁障及侧碰撞假人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其质量为基准质量时,最低座椅的R点与地面的距离不超过700mm的M1和N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乘员舱是容纳成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后舱壁板或后排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本标准规定基准质量是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测碰撞假人及其测量设备的质量)的质量。
本标准规定一般要求如下:
车辆安全本表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应在驾驶员侧进行。
若车辆侧面结构不对称,且差异影响到侧碰撞性能时,由制造商和检测机构协商按照4.1.1或4.1.2的规定进行试验。
碰撞试验在驾驶员侧进行,车辆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与驾驶员侧性能一致的资料。
鉴于车辆结构特性的原因,试验在驾驶员侧对面侧进行,但需要主管部门明确授权。
本标准规定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95《关于机动车侧面碰撞事故中乘员保护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与ECE R95的主要技术性差异有:
——考虑到我国人体参数和车型特点,在附录B.5.5.1座椅调节一节中,参照日本保安基准第18条款内容,本标准增加了相应的调节方法。
——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M1车型比较爱哦混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同时采用附录E规定的EuroSIDI假人和附录F规定的EuroSIDII假人,试验和评价允许任选一种假人。
——由于我国标准体系和欧洲法规体系的型式差别所致,本标准删除了ECER95中有关认证申请、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车型修改、产品一致性、产品非一致性的处理等内容。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 R95法规,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增加资料性附录G。
本标准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95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附录A至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日期建议:对新定型的车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对在生产车型,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6个月后开始实施;建议本标准附录C中关于蜂窝的材料和规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6月开始实施。
本标准于2006年1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
GB/T19994-2005《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强度与性能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只适用于在公路上骑的自行车,其鞍座高度可以调整到635mm或更高一些的高度。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特殊种类的自行车,诸如零售商用来运送货物的自行车、非公路骑行的自行车、串列自行车、儿童自行车以及设计、制作用来正式比赛的自行车。
本标准对技术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整车的安全性能:
a) 车把把横管的总宽度应符合GB 3565-2005中6.1的规定。
b) 把立管、鞍管应标有永久性的最少插入深度标记,并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6.2和12.2的规定。
c) 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3565-2005中4.1锐边的规定。
d) 经装配成车后的自行车整车,应符合GB 3565-2005
中4.2突出物的规定。
e) 脚蹬的地面距离和足趾间隙应分别符合GB3565-2005中11.2.1和11.2.2的规定。
f) 自行车整车应按GB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安装反射器,并应达到QB2191-1995中5.3规定的光学要求。
自行车整车的制动性能:
——干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1的规定。
——湿态制动性能应符合GB3565-2005中5.5.2的规定。
2.整车的外观要求:
整车各外部零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商标、贴花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
各外露油漆件、电镀件及其他表面处理件应色泽均匀、光滑平整,无明显的斑点、锈迹及露底等现象。各塑料件的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的飞边、划伤、裂纹和凹陷。
本标准对检验规则主要规定如下:
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鉴定检验)。
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才能出厂。
检验周期和样本:
a) 出厂检验,按批进行逐辆检验。未完成装配出厂者,由生产企业按批进行检验。
b) 周期检验,年产十万辆以上者,每年度抽检一次;年产十万辆以下者,每半年抽检一次;如生产中途或更改工艺、或更改材质,或经停产者,都应另行抽检一次。
c) 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只有在新产品鉴定时进行。每次鉴定样本数量为两辆整车。
本标准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