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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6-05-28 07:3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主要内容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包括六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章的立法目的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机动车安检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定义,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主管部门、监管原则和检验原则。
第二章(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规定了安检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规划要求、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检验资格分类、许可条件、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和决定程序、检验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规定了安检机构行为规范、承担机动车安检工作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有关工作规范,以及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检机构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安检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进出口机动车及军用和特殊管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的例外规定,以及规章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有关问题的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定义


   《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确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安检机构的概念,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均为法定,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规定》第一章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采取三级负责的模式,即总局负责政策、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以及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审查和决定及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申请的受理、常规审查检验资格审查和决定及发证、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

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


1.规划原则
   对安检机构的资格进行管理,其设立、审批都应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国的安检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规划,由质检总局批准规划。
   在鼓励安检机构社会化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既有利于机动车检验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可避免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不规范的检验行为,有利于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科学和公正。
2.资格许可制度
   《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借鉴公安部1989年发布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制度的分类、条件、申请和许可程序、资格有效期及重新申请程序。
(1)关于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分类及相关的申请、许可程序问题
   《规定》将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并且在资格许可制度中对其申请和许可程序给予不同的规定。
   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特殊检验资格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和发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对安检机构资质的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合理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2)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基本条件的问题
   《规定》对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安检机构要取得资格许可、须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在用计量器具通过计量检定、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联网及有相应的场地和设备条件。这些新的要求督促安检机构购置设备、培训人员提高技术水平,更好地保障上路机动车的安全。
(3)关于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问题
   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确定安检机构承检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有效期为一年,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地区差异。
   《规定》明确规定,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安检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利于全国安检机构的统一管理。

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


   《规定》的第三章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规定了安检机构的义务和权利规范,强调了安检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重点指出了安检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执行报告制度。

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参照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充分考虑了安检机构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不同之处,明确提出了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处理投诉案件等6种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2.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及时、有效,保证安检机构在有效资格期间自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检验,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规定》规定了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明确了报告内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安检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安检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安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的各种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作为监管部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两方主体都是一种制约。

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1.关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的问题
   对于机动车进出口安全技术检验,我国有承担口岸进出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其具体的检验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特殊管理的车辆的问题
   军用车辆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事特殊行业、需特殊管理的,由特定机构进行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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