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6044-2005《指针式石英手表》
本标准规定了石英手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石英谐振器,标称工作电压为DC1.5V,包括附有可卸表带作为整体销售的手表。其他标称值电压的手表可参照使用除“工作电压”的其他条款,手表机芯和其他采用该类机芯的计时装置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针对主要技术要求作如下规定:
1.手表在-5℃~50℃的温度范围内不应停走。
2.手表在供电电压为DC1.5V的范围内不应停走。
3.手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停止,零、部、组件不应自行脱落,拨针机构应工作可靠;手表在预运行和进行平均瞬时日差、平均温度系数试验累计误差应不超过10钞;手表时针和时符中心重合时,分针偏离“12”时符中心的角度应不大于90℃。
4.手表表盘与表玻璃间不应留有任何肉眼可见异物,表盘上各种字符和图案应准确、清晰,表盘及表针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泛色、污点、印迹、划痕等缺陷;表壳造型、型面应规则、清晰,表壳组件的外观应清洁,不应有明显缺陷及划痕。带旋转圈的表壳,旋转前圈应灵活可靠;表带表面应平滑、无扭曲,带身不应有明显麻点、划痕。
本标准代替GB/T6044-1992《指针式石英手表》。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在技术要求中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合理调整。
2.增加了产品附件抗外力性能。
3.增加了产品附加日历机构、附加时段响闹功能。
4.增加了镀金手表的厚度要求产品覆盖层性能的要求。
5.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将抽样做了重新调整,在出厂检验中增加了孤立批的抽样方案,在型式检验中增加了小样本量的抽样方案,并将型式检验的样本量统一减少。
6.对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等进行重新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5年9月26日发布,于2006年4月1日实施。
GB19877.1-2005《特种洗手液》
本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参照此类产品进行监控及生产。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水洗产品。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如下:
1.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0%;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2.外观要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机械杂质;气味要求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稳定性要求样品通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于-5℃±2℃的冰箱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40℃±1℃的保温箱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3.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对定量包装产品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产品销售包装标志规定: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和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有效成分;注明产品性能、使用指南;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5.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准。
6.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可靠,包装箱及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堆垛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禁踩踏,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8.在包装完整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一年以上。
本标准的3.1、3.3中部分指标及3.4和3.5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于2005年9月3日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
GB19877.3-2005《特种香皂》
本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果的香皂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给政府提供管理香皂市场的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香皂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添加了抗菌剂/抑菌抑菌剂制造的具有清洁的特种功能的香皂。
本标准不适用于未添加抗菌剂/抑菌抑菌剂的香皂。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1.特种香皂是指添加了抗菌剂、抑菌剂成分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的香皂。
2.广普抑菌香皂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生长。
3. 普通抑菌香皂能完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生长。
4.本标准规定的特种香皂按照其对细菌的抑制作用分为广谱型、普通型两种,具有广谱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广谱抑菌香皂”,具有普通抑菌作用的特种香皂标记为“普通抑菌香皂”。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1.特种香皂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2.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特种香皂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定量包装产品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产品销售包装标志规定: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和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有效成分;注明产品性能、使用指南;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5.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可靠,包装箱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堆垛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禁踩踏,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7.在包装完整未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一年以上。
本标准的5.3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5年9月3日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
本标准涉及至少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的玩具的安全。对实验型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A中给出,辅助功能用电玩具包括在标准范围内,对装有激光器和发光二级管的玩具的附加要求在标准的附录E中给出。
为了符合本标准,电玩具也必须符合GB6675-2003的附录A,因为它所包括的危险不同于用电所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提出作为常规,玩具是针对特定年龄段儿童设计和制造的。玩具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和发育阶段相关,玩具的预期使用以儿童的某种能力为先决条件。
由于将玩具,提供给非预期使用对象的儿童或以非设计的目的使用玩具会经常导致事故,本标准不免除家长选择合适玩具的责任。标准假定在选择玩具或者游戏时,已考虑了使用该玩具或游戏的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发育的情况。
本标准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玩耍时的危险,特别是那些对使用者不明显的危险。但是,必须认识到,一些玩具在使用中具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危险。本标准已考虑了儿童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但要记住儿童通常不如成人细心。
采用本标准时,新玩具仍然要考虑其使用过程中的磨损和破裂。
事实上,即使玩具符合本标准,也不能免除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监管儿童的责任。当不同年龄的儿童都可能使用相同玩具的时候,监护也是必要的。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范围覆盖了小到钮扣电池驱动的灯具,大到铅酸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等所有电玩具。这样,不同类型的玩具就有不同的要求和试验。对某些玩具,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就可减免试验。
在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如果发现玩具的其他特性有损本标准的安全水准,那么符合本标准内容的玩具未必被判定为符合标准安全原则。
如果玩具使用的材料或具有的形式与本标准的要求不同,那么玩具可按要求的含义进行检查或试验,如果证实实质上等效,可判定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62115:2003《电玩具安全》及其修正件A1:2004。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6675-2003的附录A1《电池动力玩具》被本标准代替。
本标准于2005年9月7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