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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一分公司加油站购不合格柴油被罚16万余元 此前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

2022-05-19 15:43: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一分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该公司被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6万余元。

所购柴油抽检不合格

据了解,燕京啤酒一分公司有一小型自用加油站,供自己内部车辆及移动机械加油使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四年间的秋冬季,该公司都从北京市四季春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季春)购入-35号车用柴油,每次购入10吨左右,由四季春用油罐车送油注入燕京啤酒一分公司1号地下储油罐内,燕京啤酒一分公司使用1号加油机加注-35号车用柴油。其中,2017年11月23日(开票日期)购入10.18吨,价税合计80493.26元;2018年12月22日(开票日期)购入10.26吨,价税合计82080元;2019年12月3日(开票日期)购入10.08吨,价税合计79632元;2021年10月22日(开票日期)购入10.18吨,价税合计94765.62元。

2021年11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处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自有油库-35号车用柴油开展质量监督抽查,2021年12月16日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顺义)共同出具检验报告(批量/进货量10.18吨,抽样基数/库存数:17.43吨),经抽样检验,硫含量、冷滤点、润滑性项目不符合DB11/239-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其他化工产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要求不大于10,检测结果实测值:首检138.9,复检136.3。

根据燕京啤酒一分公司异议作出复检,2022年1月17日复检。经抽样检验,硫含量不符合DB11/239-2016《车用柴油》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其他化工产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要求不大于10,检验结果实测值:首检154.72,复验150.44。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燕京啤酒一分公司罚款162255.87元,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17.13吨。

环保方面多次违法违规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发现,燕京啤酒一分公司此前有过多次行政处罚记录且均与环保方面有关。

2018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燕京啤酒一分公司厂区内进行现场检查,该分公司2台机械的排放烟度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京环境车罚字【2018】4号显示,该局责令燕京啤酒一分公司3日内改正,罚款1万元。

2018年3月,燕京啤酒一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被原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罚款10万元。

此外,在2014年,燕京啤酒一分公司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累计被罚款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8日成立,7月16日挂牌上市,注册资本281853.934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晓东。燕京啤酒一分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成立,负责人为赵伟。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等环保问题被处罚20多次。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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