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使用约一年时,仪表上的ABS故障灯、陡坡缓降故障灯、防侧滑故障灯和电子刹车系统故障灯全部点亮,于是到经销商处进行了第一次维修。车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行驶中故障再次发生,经销商告知消费者是传感器有问题,并为消费者更换了配件。更换配件后,消费者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发现故障仍然存在,经销商告诉消费者更换的配件型号错误,又再次更换新配件。
不过,消费者在之后的用车过程中故障仍然反复出现,再次维修也未消除,消费者要求换车。经销商告知消费者,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过5次才可以更换车辆,且只有更换配件才算维修,并表示因为有一次更换的配件型号错误,不计入修理次数。消费者不认可此说法。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处理意见
车辆同一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后未能找到故障产生的准确原因,对应的检查、维修、更换配件等均应计入维修次数。目前车辆针对同一质量问题已经进行了4次维修,故障仍然存在,如第5次维修后故障仍无法排除,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