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至1999年期间,英国政府对传统公共行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以新公共管理为主题的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其内容基本都已包含了绩效评估的做法。1999年,布莱尔政府提交给英国议会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赋予中央政府确定和发布地方政府都必须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标准,并通过“公共服务协议”(PublicServiceAgreement,简称PSA)的形式评估地方政府是否达到其绩效目标和标准以及确定评估方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PSA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涉及其绩效管理目标的契约性法律文件。PSA确定的绩效目标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PSA目标,一类是地方PSA目标。前者是所有签约者都必须在3年期限内达到的绩效管理目标;后者是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3年)达到的绩效管理目标。这些目标通常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如财务、住房、交通、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