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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

2010-12-08 11:23: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落实党务公开,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的重要性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严把入口关,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环节。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就是将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把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引入到发展党员工作中来,进一步拓宽组织考察渠道,扩大组织考察的信息来源,从而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历史和现实工作表现,进而把群众公认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入党,有效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把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有关党务工作者和基层党组织是否按标准和程序办事,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实行公示制,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激发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党内事务的热情,从而更加关心和热爱党。同时,也使一些党外群众在参与监督中受到教育,自愿向党组织靠拢,有效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正确把握公示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

    (一)公示对象。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1、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单位、现任职务等。

   2、公示对象申请入党相关情况。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申请入党相关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情况、政审情况、受奖惩情况。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相关情况包括: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间受奖惩情况;延长预备期的,还应包括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及所延长的时间。

   3、公示起止时间、要求和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及其上级党委组织(党务工作)部门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三)公示时间和期限。发展对象的公示在支委会讨论之后,上级党组织同意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四)公示范围和形式。

    1、公示范围。公示对象所在单位。

    2、公示形式。采用张榜公布或内部办公网络公布的形式进行。

    (五)公示程序。

    1、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拟定公示公告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2、张贴公示公告或在内部办公网络公布公示公告;

    3、收集群众意见;

    4、调查核实情况;

    5、研究处理意见并撰写公示情况报告。

   (六)公示要求。在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邮件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以便核查。

    三、认真做好所反映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调查核实原则。对署名来电来信或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要逐件调查核实。对群众匿名反映的问题,要做具体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上级党组织对反映公示对象个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并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调查核实;对反映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的问题,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把问题查准、查清,但要注意尽量控制调查范围,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跑风漏气。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公示对象,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正式结论前将问题扩散,给公示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党员、群众无异议或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查无实据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讨论其入党或转正。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转正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讨论其入党或转正,并在公示后由党支部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并限期改正。

   3、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且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者经查实存在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应当暂缓发展或者延长预备期,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经查实存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问题,应当不予发展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5、对群众反映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公示对象的发展或转正时,应将公示情况作为向支部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在向上级党委办理公示对象的发展或转正审批时,应将公示情况报告作为向上级党委上报的文件之一。对于通过公示发现问题而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进行个别谈话,明确指出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做好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单位党务工作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督察力度,真正把发展党员公示制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正确掌握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保证公示质量。

   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公示而简化发展党员工作原有的程序和办法,也不能用公示制代替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发展党员,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举报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基层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对违反公示制度规定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要注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促进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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