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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这个案件的违法主体?

2008-06-27 13:4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简介】

   近日,某省A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市内生产的水工金属制品(闸门)进行了执法检查。闸门是国家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并要求查处的目录产品。通过调查,该闸门的生产是为修建市内B电站之用。亿力公司作为B电站的承建方通过招标,由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以下简称闽江工程局)取得了该电站水工金属制品的生产、制造、安装权,签订了合同书,并于2006年5月在A市境内设立闽江工程局B电站项目部(以下简称B电站项目部)。该项目部有闽江工程局的成立文件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但在当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完税是以亿力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项目部成立后闽江工程局便投入生产设备,派出工作人员从事电站水工金属制品闸门的生产加工。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道,闽江工程局(机电制造安装分局)于2003年2月28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载明的地址为福建省南平市东教路黄墩岭。到检查之时,该项目部在A市已生产水工金属产品货值金额达数千万元。

    【争议焦点】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主体的确定出现了如下几种比较大的争议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违法主体的确定必须是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在本案中从提供的营业执照来看,只有闽江工程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因此,应该处罚闽江工程局。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由于项目部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闽江工程局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与第一种处理意见一致即处罚闽江工程局。但是,由于闽江工程局的地点是福建南平市,所以本案应移交福建质监局处理

   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确定一个单位的主体资格,主要看是否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生产闸门的加工点B电站项目部虽然有工程局的成立文件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由于没有营业执照,因此无法确定主体的问题,应作为一个窝点来看待,直接处罚该生产加工点及加工点的负责人。

   第四种意见认为,闸门的生产是整个电站建设的一部分,虽然是无证企业委托有证方生产,但是由于完税又是以亿力公司的名义在A市当地进行。所以作为承建方的亿力公司实际上是对整个电站建设工程在负责,电站是一个整体,不管你将闸门的生产委托承包给谁,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还是自己,所以应处罚电站的承建方,也就是亿力公司。

   第五种处理意见认为,B电站项目部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却是闽江工程局的派出单位,项目部作为一个生产基地,既然有工程局出据的文件和负责人的任命书,只要工程局再出一个委托书,那么就直接处罚B电站项目部。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闽江工程局在福建省南平市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于承揽电站工程的需要,在某省A市设立了B电站项目部并建了生产场所进行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也就是说取证企业跨省作业的违法主体该如何确定的问题。类似的违法行为在整个水利水电行业生产加工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究竟谁是这个案件的违法主体呢?请各位提出自己的看法。(作者单位:巴中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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