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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有过失吗

2008-06-0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委托检验不合格能否施罚》案例,介绍了某食品公司购进“特一粉小麦粉”40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他们将抽样样品送至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时,小麦粉已使用了4吨用于加工生产蛋糕,但未销售。如何对该公司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食品公司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应当支持;有人认为食品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购买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便介入;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委托检验报告实施处罚;还有人认为即使有证据证明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也不能直接施罚,尚无证据证明原材料不合格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人赞同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选编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本案没有处罚依据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河北高碑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学军、云南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蔡银春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检验结论处罚依据不足,不能施罚。理由如下: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上述规定明确了只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时才可依法处罚。本案例中食品公司主动委托送检,尽管检验结果不合格也不应处罚,这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该县局如进行处罚,无法律依据。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要求,质检机构的检测数据只对来样负责,并不能确定总量不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据此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进行处罚,如强行处罚,有失公正。由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委托检验不合格产品认定为违法的条文,因此,对食品公司委托送检的不合格小麦粉不应处罚。

   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冰清、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李秀倩、许秋茹、山东东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杨素珍认为:

   同意第一种意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该食品公司主动委托送检,抽样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定的要求不能确保,可能会影响到检验结果,不能公正、客观、全面地代表同一批次小麦粉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依据这个检验结果处罚显然不合适。同时,该公司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应当支持。本案应依据第一种意见,重新安排执法人员对库存待用的小麦粉按法定抽样程序重新实施抽样送检,然后再按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种意见认为无证据证明原材料不合格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关联,执法人员应对蛋糕产品实施检验。但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对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再对蛋糕进行检验。

    本案没有主观故意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山西临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晓、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内蒙古巴林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耿立明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食品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对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主动委托送检,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即使存在购入的产品不合格,也是一种正常的情况,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恶意的或者是过失的违法,因此不应实施处罚。同时,该公司也是受害者,是销售不合格小麦粉的企业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食品公司正是在实施委托检验后才知道这种情况的。如果一味地对委托单位处罚,不仅使受害者“雪上加霜”,也使有关单位对委托检验产生疑虑,谁还敢再进行委托检验?这样的处罚,打击的不是真正的违法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帮助食品公司,保护其合法的权益,退回不合格的小麦粉,同时追究生产销售不合格小麦粉企业的责任。

   河北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港区分局时晓斌、李海霞、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天津、康敏贞认为: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尚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意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小麦粉生产蛋糕,小麦粉质量不合格应该是该公司对原料进货把关不严造成的。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找出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积极帮助企业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督促尽快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要对尚未出厂销售的蛋糕进行抽检,如果质量合格,允许出厂销售;如果质量不合格,则监督销毁;对尚未使用的小麦粉,应该协助食品公司退回面粉生产厂。

    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成林认为:

   我认为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较为合适。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本案中,为了确保蛋糕产品的质量,该食品公司主动送检小麦粉,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购买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此时,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协助食品公司将不合格小麦粉退回厂家,更换合格的小麦粉。

    依据检验报告处罚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认为:

   同意第三种意见,依据检验报告实施处罚。理由很简单:食品公司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小麦粉用于生产蛋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实施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已加工生产的蛋糕,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戴定聪、苏天祥、山东东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东认为:

   我们同意第四种意见。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从食品公司所生产的蛋糕质量是否合格为切入点,从而进一步查清案情。蛋糕质量是否合格并不能简单地以原材料质量的好坏来进行判定,因为原材料的质量与蛋糕的质量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材料不合格,不等于蛋糕也不合格;反之,原材料合格,不等于蛋糕也肯定合格,只能说原材料不合格蛋糕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确定蛋糕质量是否合格,惟一的办法就是对使用了该批小麦粉所生产的蛋糕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处理。如果质量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如果质量合格就不应处罚,可建议该食品公司加强原材料质量的进货把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厂。《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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