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查处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在县级质监部门执法中却遇到一些问题。
一、证据定性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食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外,其余实施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造成执法定性难。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少属于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其产品上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编号,但相对人在调查中提供的说明书中却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说明书与产品是否吻合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容易造成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手段使用合法产品的说明书,使其逃避检查,更造成消费者难以识别。
二、案件处罚难。为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处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销售(或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可处罚5万至20万元,但在现实执法中往往难以到位,究其原因在于县级不少销售者总经营资产不过3万元左右,即使按最低5万元处罚都难以到位。如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既难以掌握处罚的尺度,也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容易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领证难。由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发放,使得办证费时、费力,造成不少厂家宁可接受处罚也不去办理生产许可证。如塑钢门窗由于当时法律、法规、规章不健全,行业门槛低,造成从业人员多,办证企业少,如严格按现行的《管理条例》执行,又容易造成失业等社会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标志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除特殊情况难以加贴认证标志后,其余的必须加贴在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像《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一样,这样既有利用执法查处,又利于消费者识别,使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真正达到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的。
二、降低处罚。对于销售(或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如对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生产厂家的处罚,既可使执法处罚到位,又可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三、下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权力。如将部分产品的发证权力下放到市级,这样既可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方便基层质监部门执法,又可方便基层质监部门执法,打击无证产品。